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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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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1月9日核准)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2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1月9日核准)

辽装院发〔2023〕5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于2006年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对装备制造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批准成立。现为“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辽宁省智慧教育示范校”“辽宁省第一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辽宁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和“国家发改委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学校”。

学院秉承崇学尚用,德技的校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现代化职业院校,为装备制造业及其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全称是“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全称是“Liaoning Equipment Manufacture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裕农路70号”,邮编:110161。

第三条  学院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教育部备案、辽宁省教育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接受举办者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第八条 学院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治校办学理念,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把好人才政治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八)按照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学院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学院党委相同。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内涵式发展,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终身学习型社会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术科研工作计划,审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二)评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专业带头人、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申报;评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资助及奖励工作。

(三)参与学院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平台建设规划及资金分配使用等学术事务咨询。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五)受学院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主任的产生、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学术委员会章程加以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健全以教学工作委员会为核心的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机构,统筹行使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二)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规划的实施,指导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

(四)审议、论证学校新出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教学成果评价标准等。

(五)审议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承担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研究或讨论、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每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系、部,承担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各系、部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各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思想政治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一条  民主党派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教师是主体)、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学院对教职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学院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

(七)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相关资源;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  教职工履行下列共同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

(四)落实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争做“四有”好老师,努力成为“大先生”,把为学、为事、为人统一起来,做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

)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工作;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公开招聘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第二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一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或经学院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办学活动

三十二  学院强化装备制造类办学特色,紧紧围绕辽宁先进装备制造业及其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需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为装备制造业及其服务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持续推进“三教改革”,不断探索高质量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构建校企共同育人机制;通过教学信息化加强日常教学与岗位实习等教学环节管理,改革课程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建设优质教学资源,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四 学院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设立教材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材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教材编写和选用工作,遵循“凡选必审”“凡编必审”原则,充分发挥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加强教材选用,严把意识形态关,层层审核,责任到人,确保学院所使用教材的内容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主编及编写团队人员政审制度,积极参与规划教材建设,倡导建设新形态教材,教材内容突出体现企业生产岗位的实用性,将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材,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建设,实现教材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服务于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举办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依法确定学历教育学制和修业年限。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十六  学院的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招生对象。学院的招生形式为单独考试招生、全国统招考试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以及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招生形式。

学院在招生考试前将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开历年录取分数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咨询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 学院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企业对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需求,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一)学院实行“一把手工程”和“学校领导包院系、院系领导包专业、教师包学生”的就业责任体系,建立学院全员参与就业和校院两级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机制。

(二)学院设置就业指导机构、配齐就业专职人员、设置就业工作场地、设立就业专项经费,保障就业服务“四到位”。

(三)学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搭建企、地招聘平台,开展就业咨询服务,提供就业派遣转档等服务,促进学生就业,保障学生权益。

(四)学院每年向社会公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学院的人才培养情况、办学特色和工作成效,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十九  学院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逐步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和知名度。

学院积极引入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师生互访、技能交流等活动,借鉴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提升我校教学水平。

学院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对接,参与“鲁班工坊”的建设,推广优势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提升学院国际化教学影响力。

第六章 经费资产

第四十条  学院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部门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经费支出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决策与监督机制。按照科学配置、合理使用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依规强化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院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贫困地区的扶贫支援。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为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学院标识

第四十  学院校训“崇学尚用,德技并修”

第四十  学院徽志以交叉的双手及环状齿轮为主体构型。双手组“装备”的首字母“Z”“B”,代表师生携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业齿轮体现装备制造的特点。徽志标准色为蓝色和红色,蓝色代表工业,红色代表培养德技修的人才。

第四十  学院校歌为《青春飞扬》,由张海波、杨梅等作词,周程程作曲。

五十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5月12日。

五十一  学院网址是http://www.ltcem.com/。

   

五十二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

五十三  本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

(三)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十四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五十五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五十六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