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辽开大纪发〔2023〕4号
第一条 为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强化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监督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为重点,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目的,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做实监督的重要抓手。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督作为首要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日常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主动作为、守正创新。
第五条 日常监督紧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突出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合作办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后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招标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监督时准确定位,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不得替代业务监督和管理监督,不得参加与监督职责相冲突、不发挥实质监督作用的工作。
第六条 日常监督要做到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特别要聚焦“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开展日常监督。
第七条 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部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加强作风建设、规范经费使用等情况;
(五)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情况;
(六)其他应由纪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日常监督的方式
(一)开展检查和专项整治
1.开展校内巡察。落实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巡察工作,重点部门巡察全覆盖;
2.开展述职述廉检查。对学校中层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名中层干部的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报学校组织部的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一份;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对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抽查支部警示教育活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等履责纪实情况;
4.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和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以及人事变动、人才招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科研经费、合作办学、后勤经营管理、基建项目、国资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5.开展专项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对侵害师生利益等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二)发送建议书、函
1.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针对日常检查监督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潜在的廉政风险,向有关人员、单位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指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改正措施、处理意见等建议;
2.提请谈话。针对日常检查监督发现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请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
3.出具“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函。分析研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三)加强廉政教育
1.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政策吹风会。每年召开1—2次,向领导干部传达、解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有关情况;
2.警示教育。通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3.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廉政书架、校园网廉政之窗、宣传栏等平台和设施,传播廉政文化,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
(四)其他方式
1.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对干部基本情况、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材料等及时载入廉政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过程监督。对人事变动、人才招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科研经费、基建项目、国资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过程监督;
3.受理信访举报和党员申诉等。公布意见信箱、举报电话、网上举报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党员申诉;
4.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