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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辽开大党发〔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部门(单位)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职责管理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最迟应于其离任半年后完成。对于因辞职、开除等原因离任、离校的领导干部,应于经济责任审计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领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部门负责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与党委组织部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建议,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经主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可向社会购买必要的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部门(单位)职责,推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发布审计公告、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三)审计报告阶段: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发布审计公告。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成员等回避,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复核、审定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审计报告按规定抄送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提出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未完成的事项,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移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