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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党发〔2023〕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建设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新闻规律,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对内新闻宣传,管理和指导校内各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以个人名义发表学术研究观点除外,文责自负)。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

(二)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新闻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二)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学校各方面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七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包括校园网、校内刊物、电子显示屏、新媒体等媒介形式进行宣传。

(二)新闻推介: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撰写通稿或专稿向社会新闻媒体或上级媒体主动推介。

(三)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四)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

第三章 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部门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九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校园刊物、校园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各学院、各部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三)学校校园网主页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与管理,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新闻宣传员,承担本部门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四章 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学校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对外宣传的采编,所需资料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提供。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部门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等新闻。

(三)涉及全校大型会议和有学校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由召集部门负责新闻采编,要注重及时性。

第十三条 学校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

(一)在辽宁开放大学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主页等校级媒体上发表的稿件,须经本部门分管新闻宣传的领导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定上传。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须经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党委宣传部和各部门审核新闻稿件时,要对涉及学校发展数据、民族和宗教、保密等问题和事项严格审核,从严把关。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部门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十六条 学校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党委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部门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进行采访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后,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七章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的新闻发布会,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以及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学校根据需要,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三)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校内各部门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各部门需要邀请记者来校采访,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涉及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发布由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发布人;应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要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发布人;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发布人。

(二)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准备,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新闻发布会后,党委宣传部应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收集、反馈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重要新闻须经主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