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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工作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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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制度

辽开大工发〔202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全校教职工利益,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上级工会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校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办学、教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 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制度

第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学校工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一届。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定相关决策并监督落实情况。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全面工作,副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落实工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五年一届。

第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女职工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任期没五年一届。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工会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校工会小组以院(系)、处(室)为单位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职责

第十四条 校工会的基层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

第十五条 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十七条 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开展“三全育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八条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校园文化。开展教学竞赛、技能培训和岗位创新活动,做好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好教职工困难帮扶救助、送温暖工作,组织好教职工的互助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关心关爱女教职工,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做好自身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依法依规做好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健全完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

(二)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制度;

(三)严格按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工会法律法规开展经费使作;

(四)工会财务会计、出纳分设,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五)按时收缴会费、拨缴经费。科学规范做好工会预决算,按时向上级工会备案,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六)财务档案规范存档、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一)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工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确定的任务和决议。

(八)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要积极支持学校行政行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权,积极主动争取校行政的领导和支持,积极向校行政通报工作,邀请学校行政领导出席工会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及时争取校行政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的指导和帮助。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可以代表教职工与行政就有关方面签订合同和协议,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节。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积极地参与学校改革和民主管理,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落实。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三十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四)由工会组织的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合理化建议,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工作任务要求,并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工会工作。关心工会干部力量的配备和素质的提高,考察和推荐专职干部人选,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会工作制度》(辽电大工发〔200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