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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辽宁开大团发〔2023〕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工作,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加强学生社团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学生社团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包括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团、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四条 学校要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以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团委负责具体管理,学校其他部门共同参与,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
第五条 把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要依规解除指导教师聘任。
第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关心关爱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专业能力;
(四)接受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教师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师或职工;
(六)指导教师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每个学生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社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经申请同意,学生社团可设2名以上指导教师进行分组指导。但是只能由一名指导教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学生社团,双方达成一致后,经过审批,由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协助做好社团团支部管理工作;
(三)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指导学生课外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和社团健康发展;
(四)指导学生开展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五)负责审核和申请社团活动使用经费及审查社团财务报告;
(六)指导学生社团和团支部换届改选;
(七)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制定安全预案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八)积极组织本社团参加校内外社团文化艺术节、校园文化艺术节,各类校园创业就业、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等活动及比赛。
(九)开展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
(十)对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校团委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指导过程中,结合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制定教案,完成指导任务;每学期末向团委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周指导社团开展1次社团活动,每学期组织开展1次以上面向全校范围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校园展示活动。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由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其工作量将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进行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下,团委全程参与,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每年进行一次“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对考核名次在前20%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团委报请党委学生工作部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
(二)学生社团多数学生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的;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或被解聘的,需要按照要求重新聘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辽宁电大团发〔2020〕014号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