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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工作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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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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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辽宁开大团发202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学生干部管 理和教育,发挥学生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规范各级党团学组织对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工作要求和程序。按照 党委的领导,团委的 指导总要求,根据团中央、全国学联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干部是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的关键主体,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学生干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 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 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干部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普遍需要和实际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解决。

第三条 校团委是学校共青团工作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领导 机构。各级团的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学生干部的任用、考核、退出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团学组织建设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团的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谋划,重视关心对学生骨干的培养和管理定期听取相关汇报,提出指导要求。要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的培养目标,坚持 锻炼自我,服务学生 的培养方向,坚持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培养宗旨,开展工作和活动,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巩固和完善党委对学生会、学生社团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深化实施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建立学校、学院、 班级 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学生干部的科学指导,充分尊重和支持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重点从政治方向、组织机制、骨干培养等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在具体业务工作和活动开展中,充分尊重学生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严格按照教育部党组、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推进学生社团的深入改革和学生干部的有效管理,提升各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的能力素养。

第六条 学校的学生干部要代表和维护学生合理权益和合法权利。各级团学组织要成立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开展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标准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学生干部范围是在学校各级党组织、共青团 组织、学生会、班委会、学生社团、临时学生组织或其他学生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在各学院学生党支部或其他党组织中担任支委或其他职务的学生;

二)在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担任职务的学生,包括:校团 委副书记、校团委委员和各部部长和副部长;各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各学院团总支委员和各部部长和副部长、各团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

(三)在各级学生会担任职务的学生,包括: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和干事;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四)在各班级的班委会担任职务的学生;

(五)在各学生社团中担任负责人的学生;

(六)在其他临时学生组织担任职务的学生;

(七)经校团委认定的其他团学组织担任负责人或者负责相关工作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遴选条件:

(一)应为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

(三)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 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应达到班级排名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不得有补考经历,不得有课程重修);

(五)在学校期间无违纪和违法记录;

(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或者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七)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八)具有团结协作精神,集体主义观念较强,敢于同一切违背社会道德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斗争。

第九条 学校学生干部的基本权利:

(一)有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生工作事务的权利和学校授权的监督检查的权利;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工作和活动,维护广大同学正当权益;

(三)对同级或上级团学组织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上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有在推优入党、评奖评优、学生综合测评、第二课堂 成绩单制度、推荐实习、创业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推荐、加分或记录的权利;

(六)有学校组织的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的权利;

(七)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积极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心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关心帮助同学,倡导良好的学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课程。完成组织和老师交给的任务,并定期汇报思想工作;

(五)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六)带头贯彻、执行和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学风。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大局;

(七)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方面等起表率作用,用组织凝聚和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的义务;

(八)在学生干部进行日常工作过程中,应佩戴工作标识。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加强学生干部选拔制度,规范学生干部选拔标准和程序。主要学生干部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 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各班级的辅导员、班导师可以向有关团学组织提出选拔和任用的意见或建议。

校团委可以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在党内任职的学生干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选拔在党内任职的学生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组织程序及要求,进行选拔和培养。

第十四条 选拔在各级共青团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按照《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选拔和培养。

在各团支部施行班团一体化建设, 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 或者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班委会成员可以兼任团支部委员会 委员。 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5 人组成,建议在团支部委员会中 设书记、副书记(班长)、组织委员(兼权益维护委员)、宣传委员(兼网络委员)、素质拓展委员各一人。

第十五条 选拔在各级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若干意见》《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拔和培养。

第十六条 选拔各班级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应在新生入学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 由辅导员在班级学生的高中档案了解其以往 表现、特长、奖惩情况和高考成绩,委任临时班级负责人。经过军训及迎新等系列活动,同学相互了解后, 由各班辅导员召开班会投票选举确定班委会成员。

班级委员会每年换届 1 次,每年的 10 月以前, 以公开竞选 方式,班级学生参与率要达 2/3 以上, 民主推荐测评要数超过半 数以上。班委会一般由 7 人组成,班委会一般设班长、学习委员(兼任就业指导委员)、生活委员(兼任舍务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安全委员、心理委员。具体参照团支部选举程序和规定执行。

新班级委员会竞选时,应当征求辅导员和班导师的意见或建 议。竞选结果进行公示后,应及时逐级向团支部委员会、学院学生会、学院团总支报告, 由学院团总支批准。根据班级委员会学生干部表现,学院团总支有权临时任免、调整班级干部。班委会成立后,各学院学生会要做好具体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选拔各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按照教育部党组、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选拔和培养。

第十八条 临时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参照有关团学组织选拔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和培养。

第十九条 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参照有关团学组织选拔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和培养。

学生干部的培养、奖励、考核和退出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依托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 程,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校、学院、班级的三 级培训模式,加强学生培养和教育。培训内容是:综合素质的培 养(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素质、身心素质等)和职责教育及 工作方法的培养,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职责教育,培养学生干部做 好师生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大局意识, 自觉和维 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增进师生间的理解和沟通,帮助学生干部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定期举行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 交流,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 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各级团学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工 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 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学生干部进行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加强学生干部评价考核制度。主要学生干部名单及联系方式应予以公布;各级团学组织要制定《学生干部考核办法》;针对学生会组织骨干特别是主要干部,从政 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 评价考核指标,广泛吸纳广大同学参与,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 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每学期要向学 生代表和一定比例非校级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述职,接受学生代表和广大同学的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谁主管、谁考核,在党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考核;校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进行考核;各学院团总支、学 生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各学院团总支进行考核;班委会委员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进行考核。在考核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干部时,要听取辅导员、班导师的意见和建议。在考核学院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时,要听取校级学生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时,要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按照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要听取学生干部的述职、征求教师和同学意见或建议、调研实际工作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后填写考核表。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不称职的,下一年度不能作为本团学组织或班委会提名候选人。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同学监督。

第二十五条 要及时建立学生干部档案,每学年将其表现及 考核情况记录档案。学生干部档案毕业前,将有关档案装入学生人事档案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干部退出机制。各团学组织要制定学 生干部相应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应退出规定和程序对于无法 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辞职、劝退、免职或罢免处理:

(一)不符合学生干部的遴选条件的;

(二)违反有关选聘程序的;

(三)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的;

(四)无故或长期不参加学校、各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工作会议累计达 4 次的;

(五)意气用事,互相拆台,无全局意识,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的;

(六) 以权谋私,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经教育不改的;

(七)应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而不进行报告的或者不执行的;

(八)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的;

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的;

(十)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凡在任职过程中, 已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学生干 部, 由校团委或所在各学院团总支,免去其职务;凡被解免职的学生干部在考核中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辞职、劝退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任用。重新达到任职条件时,才能有权参加学生干部选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 优秀学生干部 秀团干部 的评选工作。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加强优化学生骨干培养机制。注重加大对各类优 秀学生的吸引和凝聚;健全学校、学院、班级的学生干部培训体 系,建设完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学生骨干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 关心支持学生干部的成长发展,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 干部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测评、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推荐实习、创业就业等方面,给予学生干部优先考虑、推荐、加分或记录。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学生干部健康成 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定、 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学生干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学生干部严格自律,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将作风建设列入学生干部选拔、考核、使用等相关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学生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组织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建议各 级党团组织和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的发展,在工作场地、经费、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学生干部的活动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开展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并在每 学期工作开始前拟出书面工作计划,学期末要作出书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组织的活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学生干部不得在主管部门同意前实施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对负责的任务应认真完成,如有意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在未得到批复前必须严格执行。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辽宁电大团发〔2020007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