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共青团评奖评优工作规定
辽宁开大团发〔20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共青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团的精神和要求,加强我校共青团评比表彰管理,规范评比表彰活动开展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我校各级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比学赶超、创先争优,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再上新台阶。参照团中央、团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共青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广大青少年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规定中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注重基层一线。重点面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加强跟踪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破除“一评终身制”,形成有效退出机制和工作闭环。
第四条 评奖评优分为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每年评选“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根据工作项目评选“五四青年奖章”“活力团支部”“优秀团支部(总支)书记”“优秀大学生志愿者”“我心中最美教师”“先进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优秀工作者”“学生社团优秀社员”“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自强之星”“团内奖学金”及其他校内共青团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奖评优范围和对象为全校各团总支、团支部(临时团支部)、学生社团、学生会、其他学生组织;团的组织关系在“智慧团建”中转入我校团组织或经团委批准进行线下管理的在校共青团员;在各级团组织担任职务的共青团干部;28至35周岁青年教师,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 40 周岁。
第六条 评奖评优名额比例为红旗团总支按照实际工作业绩进行评选,红旗团支部按各团总支的团支部总数比例的5%评选,优秀共青团员按各团支部团员总数比例的5%评选,优秀共青团干部按所在学院团总支的团干部总数比例的6%评选。校学生会、校自管会、学生社团按团委分配指标进行评选。其他评选项目,按照工作项目要求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能力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领团员青年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完成“青年大学习”学习任务;
(二)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经常, 宣传阵地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按照要求做好“智慧团建”管理工作,本级及所属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基本信息均已登录“智慧团建”系统,完成团支部整顿、团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等工作任务;
(三)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落实“两个找到”,积极找到青年,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找到被服务对象需要的感觉,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及时处理解决“青年之声”信箱反映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合理权益。认真做好本学院学生会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考核,推进学生会改革。
(四)作用发挥好。聚焦团的主责主业,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团员青年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在“急难险重新”工作中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社会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青马工程、科技竞赛等活动或工作,鼓励团员青年参加学生社团,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参与学校各项建设任务,组织团员青年完成所有“第二课堂成绩单”教学任务。团支部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与“三下乡”“返家乡”社会实践、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三)能力上强。注重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带头向书本学 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动员青年。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青马工程、科技竞赛等活动或工作发挥积极作用,率先垂范,表现突出。
(四)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 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驳斥斗争。及时上报团员青年的实际困难,处理解决“青年之声”信箱反映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合理权益。
(五)作风上强。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 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六)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团中央六条规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让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七)个人表现优秀。本人在学校团组织内担任有关职务,基本信息已登录“智慧团建”系统,参加过组织生活会的民主评议为合格以上,学生干部考核为合格以上,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 小时。完成“青年大学习”学习任务,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教学任务,参加一个学生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或挂科,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参加“三下乡”“返家乡”社会实践,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一)有信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 ,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强。
(二)讲政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爱戴党的领袖,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重品行。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维护民族团结,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
(四)争先锋。热爱劳动、崇尚实干,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立足本职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创 先争优、建功立业,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五)守纪律。模范遵守团章团纪,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六)个人表现优秀。在志愿辽宁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 小时。完成“青年大学习”学习任务,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教学任务,参加一个学生社团,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或挂科。参加“三下乡”“返家乡”社会实践,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第十条 评选“五四青年奖章”“活力团支部”“优秀团支部(总支)书记”“优秀大学生志愿者”“我心中最美教师”“先进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优秀工作者”“学生社团优秀积极分子”“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参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规定设定评选条件。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项目进行设定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不得作为荣誉称号的获选人。
第十二条 担任学生社团团支部及其他临时团支部团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担任各级学生会、自管会的学生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共青团员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时,可以由团员、团干部进行申报,也可以由团支部支委会进行提名;评选优秀共青团员要由其所在团支部团员大会民主评选产生;评选优秀团干部或者学生会的优秀共青团员必须首先由所在团组织的委员会提名并经过民主推荐,再经上级团组织批准。优秀团员与优秀团干部不得重复申报。评选结果不能由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其他教师指定。
第十四条 团员青年在学习科研、自强励志、救险救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见义勇为等领域表现特别突出的,校团委可以进行加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评选其他个人评奖项目时,由青年教师或学生进行申报,所在部门或团组织推荐,经校团委建立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确定评优对象。评选项目为竞赛类别的,以竞赛成绩确定评优对象。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在申报或审批授予荣誉称号和评选表彰时,必须按照时间要求进行申报或审批,未在申报时间内进行申报或审批的,或者有关材料不合格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所有授予荣誉称号和评选表彰都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学院团总支可以参照本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学院的评奖评优项目,设立时必须制定相关规定或方案,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为表彰先进,鼓励优秀,校团委将按照评奖评优的项目给予获奖集体或者个人颁发荣誉奖牌、奖状、奖章、证书或者其他物质性奖励;获得红旗分团委或红旗团支部的,可申请适当的活动经费。学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工作实际,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表彰仪式,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进行集中表彰。
第二十条 申报上级团组织设立荣誉称号或其他奖项时,申报的教师或学生应获得学校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项。学校没有组织的或者另有规定要求除外。
第四章 评选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在网络系统中进行评选工作,有效推进学校共青团评奖评优工作的信息化、扁平化、项目化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大力弘扬先进,表彰优秀,认真做好各项评奖评优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新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先进事迹,在学校形成学习先进、鼓励优秀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三条 评选结果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团员证中做好记录,有关材料要及时装入团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团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对团员、团干部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第二十五条 受到表彰的集体,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尚未超龄离团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尚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发现违反规定或程序,应当及时纠正。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辽宁电大团发〔2020〕009 号文件《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评奖评优工作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