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国际betway(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属于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的全部车辆和通过公开招标的租赁车辆。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公务用车需求,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
(二)涉密资料取送;
(三)参加有关涉密或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
(四)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
(五)由校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
(六)公务接待;
(七)财务人员到银行领取财务票据;
(八)人事档案的取送;
(九)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走访慰问、办理丧葬事宜的用车服务;
(十)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的公务出行。
(十一)其他业务保障用车。
第四条 教职工在沈阳市区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工作需要,暂安排一辆学校现有公务用车由离退休工作处代管使用;安排两辆学校现有公务车(一辆面包车、一辆厢式货车)由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代管使用。上述车辆需与党政办公室签署《车辆使用安全责任书》,明确使用与管理责任。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公务车的日常调度、保养、维修、保险购买和车辆年检等;
(二)审核并报销车辆相关费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保险费、车辆年检费等);
(三)监督车辆安全及司勤人员管理;
(四)处理车辆突发事故;
(五)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
(六)负责公务车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车辆代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属车辆的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规范使用;
(二)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报备车辆使用情况;
(三)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车辆安全检查及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 公务车由专职司勤人员负责管理和驾驶。专职司勤人员应做好车辆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和待用状态。司勤人员驾驶时应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切后果由驾驶当事车辆的司勤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务车的档案管理要做到“一车一档”,公务车的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登记制度。
第十条 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公务车原则上封存,确需使用的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公务车的使用实行一车一册登记制度,随车放置《用车登记簿》,用于记录车辆使用日期、出发地、目的地、出发前车辆公里数、入库后车辆公里数、行驶公里、用途、司勤人员等信息。司勤人员每次使用车辆,须如实填写《用车登记簿》和公务行APP。
第四章 用车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遵循如下派车程序:
(一)公务用车申请程序。申请公务用车,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司机姓名、到达地点、往返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领导审批意见等。大型活动用车还需附专项报告。
(二)市区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区外用车需提前三天,大型活动用车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
(三)公务用车审批。市区内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党政办公室审批后派车;市区以外用车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离退休工作处和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使用所属车辆,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派车,需每月将派车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五)临时紧急任务用车,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党政办公室审批后派车,用车手续后补。
第十三条 司勤人员出车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司勤人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出车,不得未办手续自行出车。临时急需用车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二)司勤人员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单》中的要求行车,确需改变的,须事前请示或事后说明。
(三)司勤人员须认真填写《用车登记簿》并妥善保存。
(四)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用车完毕后,车辆须及时驶回车库,因特殊情况需在外过夜的,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
(六)禁止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派车或将车辆交由无资格人员驾驶。违规用车后果由用车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租赁通勤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通勤车辆是指学校为解决教职工通勤或特定集体活动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租赁的固定班车、中巴车等交通工具。
适用范围包括:教职工日常通勤;校内部门组织的专项活动(如周末考试、大型会议等)需集中往返的交通保障;因公共交通不便需临时安排的通勤需求。
第十五条 教职工日常上下班的通勤车辆管理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通勤车辆的集中调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活动的用车申请,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通勤车辆租赁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党政办公室。用车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六章 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逐级请示制度。保养和维修前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司勤人员(2人)申请、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重大故障需核定维修项目和费用限额。因车辆在外地且急需维修的情况,需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口头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特殊情况需现金或非定点加油站加油的,须提前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用车申请单
2.车辆使用安全责任书
3.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4.通勤车辆租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