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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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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必威国际betway(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字〔2024〕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召开的会议应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会议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应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细化会议项目,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四条 按照上级文件关于会议的分类,我校可举办会议分类如下:

(一)三类会议。指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体系科研工作会议等需要各市县开放大学、直属办学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二)四类会议。指体系教学工作会议、招生会议、教务管理会议、教研教改会议、专业研讨会议、专兼职教师培训会议、教学教务管理软件应用培训会议等。

第三章 会议会期、规模、地点及要求

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人。

时间较短、不安排食宿的会议,参会人数可适当放宽。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各类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召开,或充分运用学校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凡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制度,在定点饭店召开。要与定点饭店谈判、磋商,尽可能降低会议费支出。

参会人员以在沈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沈阳以外地区召开,三类会议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经批准由会议统一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会议类别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400

250

100

50

四类会议

350

220

100

3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等。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单列,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本办法第条中本地参会人员和第条中利用学校资源的,会议费综合定额要相应扣减。

第十 凡列入学校三类会议,经费预算原则上列支学校专项;列入四类会议,经费预算列支部门专项(收取培训费的,须列入会议预算统筹使用)。

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 学校或部门须在会议召开前填写会议预算表,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后方可召开会议。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经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 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学校定期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 各部门对其所举、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十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