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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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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辽开大字〔2023〕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学校预决算编制,审查学校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组织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年度总预算,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并在预算执行中进行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行为;负责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报学校年度决算;负责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预算执行的主体,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以及由其管理职能决定的涉及校级项目预算建议;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支出,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贯彻“依法财政、阳光财政、绩效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平衡各方面事业发展需要与经费的可能,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适应我校“一体两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管理,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预算收入编制要积极、稳妥、可靠,预算支出编制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不搞赤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明确预算编制的工作流程、细化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确保预算收入应收尽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预算与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加强对预算的约束力,实现预算编制有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有评价依据,预算执行有绩效监管,预算完成有绩效评价。

第四章 预算收入架构及编制方法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架构

(一)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数拨款和项目拨款。

(二)学校组织收入

1.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全日制中、高职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各种非学历培训项目收入。

2.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预算收入编制方法。当年预算收入要依据上年实现收入,结合预算年度部门增收、减收因素编制。预算收入包括上年结转收入和当年收入。

第五章 预算支出架构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一)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

1.统管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统管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行政、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等发生的由学校统管的各项支出。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络管理费、工会经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二)部门基本支出

部门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发生的经常性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交通费、讲课费、实习实训材料费、学生活动费等。

(三)经济目标管理单位基本支出

经济目标管理单位基本支出是指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为完成学校经济目标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教学教务经费、学生活动经费、招生费、购置费。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支出。

(一)学校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学校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是指根据学校重点工作以及事业发展需要,利用学校自行组织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包括教育教学改革、大型活动、基础设施维修和建设、设备采购和其他支出。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

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指标及项目要求,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示范校建设、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奖助学金、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其他专项资金。

(三)按上级要求学校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算

按上级要求学校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利用自行组织收入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六章 预算支出编制方法及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编制方法

(一)基本支出预算

1.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预算

1)学校统管的人员经费支出编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依据预算年度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职级和人数,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

2)学校统管的公用经费支出按计费标准和实际数量等相关预算要素及往年支出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2.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办公费、交通费依据各部门定编人员及定额标准计算核定。教学业务费支出根据各学院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在校生规模,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

1.学校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学校安排的项目支出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依据事业发展轻重缓急,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上年未执行完,需延续执行的项目须重新核定预算。

2.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

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按项目文号下达到各相关部门。以前年度结转的项目支出,在编制预算时要注明项目文号、资金总量、使用方向、已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需执行额度。年中新增项目支出,以上级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3.按上级要求学校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算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利用学校自行组织收入安排的配套资金,在执行过程中要先执行上级下达项目资金,再使用学校配套资金。项目执行须跨年的,按项目开展时间结转下年,结转时会计信息要反映出上年的实际支出分布情况,做到项目支出核算的连续性。年中新增配套项目支出,须有项目开展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学校文件。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编制职责

(一)预算相关数据提供

学校各部门须在每年9月5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测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涉及项目支出的部门须提供本部门项目支出资金需求。

开放教务处负责提供开放教育系统春秋两季招生人数及年末在校生人数及相关注册数据;

高职教务处负责提供各学院报送的课程学时资料、学生实习计划;

高职相关学院负责提供顶岗实习学生数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计划;

学生处负责提供高职学生分年级、分专业在校生人数、毕业生人数等资料;

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招生计划等资料;

各办学实体负责提供本部门按办学项目分年级、分专业的在校生人数等资料;

人事处负责提供人员(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并进行工资测算,提供各部门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

资产处负责提供教学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学生宿舍面积等设施信息以及学校项目支出安排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总务(基建)处负责提供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基本建设计划;

党政办公室负责提供学校公务用车数量及基本状况,包括车辆使用状况和行使里程;

信息化及资源建设中心负责提供校园信息化建设计划。

(二)基本支出

学校统管的人员经费由人事处、财务处编制,学校统管的公用经费由总务(基建)处、党政办公室、信息化资源建设中心、财务处编制。部门基本支出由财务处根据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增减因素编制。

(三)项目支出

学校安排的项目支出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项目支出需求,根据资金可能,分轻重缓急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各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要对项目进行分类、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项目支出要编制项目整体计划以及年度绩效目标,对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制定实现目标的措施、路径、方法。

第七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基础数据,依据预算编制方法,形成年度预算初稿。预算初稿经各部门和分管领导核实确认,报请校长审批后,于12月上旬形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教代会审议。

第十八条 预算草案于预算年度初提交校党委会审议,财务处根据党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调整,修改后的预算草案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于预算年度1月中旬形成正式预算,下达各部门。

第八章 预算支出执行要求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要求

基本支出预算在执行中要保证预算执行与时间进度一致性,确保学校事业平稳、有序发展。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要按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允许串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要求

(一)财政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当年财政项目支出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符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条件。上级核增、核减项目预算;上级核增、核减基本支出;学校增加收入;学校减少收入;学校安排的项目经费调整;部门人员数量、在校生规模增减变动。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节点。上级核增项目预算,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增加上级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上级核减预算,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对应调减学校安排的支出预算。学校增加、减少收入根据财政厅预算管理办法,于11月份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调整学校的年度预算。对学校安排的项目经费重新调整须按财政厅预算管理办法,报请财政厅批准,按财政厅核准的文件执行。部门人员、在校生人数增减时,以人员为定额管理的预算支出于9月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预算调整条件,制定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校长审核,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决算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一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监控。定期分析、检查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并向学校领导、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学校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预算安排。年终需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学校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本年度决算、下年度预算中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二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