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辽开大字〔202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二条 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学校设立财务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人员配置及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会计人员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工作经验。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稽核人员以及综合财务管理岗位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凭证、账册、报表及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负责本单位编制预算和决算、财务公章保管等工作。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会计凭证审核、报表申报、账簿登记、编制预算和决算、税务申报、会计档案管理、发票专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工作。
稽核人员主要职责(会计主管人员兼):审核财务各项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单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稽核人员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综合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档案的整理、存档,数据统计及财务情况上报、财务文件及通知的流转、财务信息公开、财务专用印鉴的保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稽核工作。
(五)会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第七条 会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八条 关键岗位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岗。
第九条 按照会计岗位的不同分类设置财务系统权限。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后,应对其上机操作权限予以变更、屏蔽或注销。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四章 部门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部门间沟通协调。按照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汇总上报单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编制决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等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制定绩效目标、撰写绩效报告及实物资产管理等。
第十五条 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十六条 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十八条 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十九条 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 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 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决算。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努力专研业务,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