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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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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辽开大字〔2022〕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二条 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学校设立财务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人员配置及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会计人员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工作经验。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稽核人员以及综合财务管理岗位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凭证、账册、报表及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负责本单位编制预算和决算财务章保管等工作。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会计凭证审核、报表申报、账簿登记、编制预算和决算、税务申报、会计档案管理、发票专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工作。

稽核人员主要职责(会计主管人员兼):审核财务各项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单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稽核人员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综合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档案的整理、存档数据统计及财务情况上报财务文件及通知的流转财务信息公开财务专用印鉴的保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稽核工作。

(五)会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第七条 会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八条 关键岗位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岗。

第九条 按照会计岗位的不同分类设置财务系统权限。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后,应对其上机操作权限予以变更、屏蔽或注销。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四章 部门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学部门间沟通协调。按照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汇总上报单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编制决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等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制定绩效目标、撰写绩效报告及实物资产管理等。

第十五条 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十六条 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十八条 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十九条 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 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 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决算。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努力专研业务,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