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管理制度
辽开大字〔202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济业务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和购买发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销毁、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不得混用票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其它结算凭证
其它结算凭证,是指学校内部根据内部结算需要,自行设计、定制的用于内部结转、账务处理的专用凭证。
第七条 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主要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以及各种考试费用等。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各类暂收款项、代收款项的收取(如代收的教材费、代收的体检费、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向财政厅上缴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四)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服务及应税服务等业务。
(五)其它结算凭证:上述票据适用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三章 票据申领
第八条 上述各类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向主管部门申领。学校内部自制专用票据除外。
第九条 各类票据的开具须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财务处应设置专人负责本校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和管理。学校内部自制专用票据由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增值税发票,税务局根据学校每月开具发票的数量来核定每次可以申请的发票的数额和单张发票开具的限额。纳税人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提出增加最高持有数量的申请,并按照申请的发票种类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参照《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应税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启用应税票据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须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开具票据。开具票据后,如发生填开错误,必须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学校开具票据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收款人和交款人应使用姓名全称。
第十四条 学校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严禁私存、坐支、挪用。
第十五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印章。如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五章 票据保管和核销
第十七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票据记账联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开具票据的单位发生单位注销或合并时,应及时办理票据的变更和缴销手续,同时更新有关工作人员票据使用的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票据的缴销工作。根据票据管理的规定,从开具票据年度的次年起,纸质票据存根在学校财务处保存五年,期满后学校财务处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非税票据进行领用、发放、缴销等全过程管理。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对增值税发票在领购新发票和每月(季)申报纳税系统前对税控盘进行“清盘”工作。详细的增值税发票保管工作参照《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人必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不得丢失。凡丢失票据的,除个人须写出丢失原因,及时报财务处和票据核发机关,并登报声明票据作废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及所在部门的责任(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第六章 票据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财务处应配合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本办法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购买、拆本适用票据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三)未依法依规使用票据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遇国家政策调整,财务处相应调整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