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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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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8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五)其他国有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

第三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增量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检查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验收、登记入账、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具体分工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2.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等非实物类流动资产的管理

3.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牌等校誉类无形资产,学校所接受的捐赠品和陈列品,学校档案类资产管理以及学校公务用车的统筹管理

4.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基础设施、办公家具等资产的管理;负责食堂、绿化植物、道路等后勤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资产的管理

5.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6.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IP地址、域名类无形资产和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类资产、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北陵校区公共教室管理及其配套使用的桌椅、黑板等资产管理;

7.教务处负责蒲河校区公共教室管理及其配套使用的桌椅、黑板等资产的管理

8.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9.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数字资源)以及馆内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

10.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内设施等资产管理

11.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防设备、道路交通设备的管理

12.校属企业负责学校投入的资产和企业用自有资金购置资产的管理。

(二)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审核、审批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等具体事项;

4.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方案,申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

5.负责提供归口管理资产数据和动态信息。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均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并定期进行盘点、清查

(三)按照要求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本部门国有资产报表数据

(四)完成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当指派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目、实物及资产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将使用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实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学校财力配备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工作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购置通用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厉行节约、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学校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按照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对存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的,不得新增配置同类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剂、借用、租用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对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根据发展需求,以存量资产为依据,以资产配置标准为基准,按规定程序申报购置预算。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利用科研经费(科研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鼓励部门在确保安全使用前提下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和优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自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一)校内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并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

(二)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要及时提出。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对校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在校内进行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

(四)学校各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以及使用部门发生人员变更、资产管理员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学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在满足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履行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报批报备程序,并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资产评估等环节的监管,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等。不得用学校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及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智力成果、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

(六)闲置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学校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学校处置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证件、资料等有关文件,并填报资产处置申请单。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报备,并采取比价方式选取回收单位,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根据专项要求或是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学校及相关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多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及相关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使用部门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出现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将清查结果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应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后进行核销。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系统与上级主管部门数据平台的对接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每年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掌握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资产购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各部门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学校教职工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