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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征兵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49


为规范我校征兵工作经费使用,保障征兵工作站“人员、场地、经费、物资”四落实,确保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军区司令部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武装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156号)、《辽宁省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考核指标(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原则。征兵工作专项经费要确保用于征兵工作宣传、指导和服务、创新征兵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二)专款专用原则。征兵工作专项经费要为征兵工作提供保障,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套取现金用他用。所有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三)统筹安排原则。各学院征兵工作专项经费根据“省政府对高校征兵工作给予的补贴”按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征兵数比例统筹安排。

(四)量入为出原则。征兵工作专项经费要坚持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

二、经费来源

省、市政府对学校征兵工作给予的补贴。

三、适用范围

(一)开展征兵工作费用

1.征兵工作日常办公费用;

2.校征兵工作站组织的兵役登记、宣传动员、初检初审、走访调查、新兵回访慰问,以及检查调研、协调工作等费用。

3.校、院两级开展征兵工作宣传费,具体包括:寄发录取通知书时的宣传材料制作、邮寄费用等;平时开展征兵工作活动的宣传材料、政策宣讲课时费以及征兵宣传月开展的相关活动等费用。

4.校、院两级用于征兵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值班、差旅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各学院要积极跟踪入伍、退伍复学大学生动态,可根据实际对因病住院的入伍、退伍复学大学生进行慰问,慰问金500元/次,校级与各学院累计慰问不得超过两次。

6.涉及征兵工作的其他费用。

(二)开展国防教育费用

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和拥军爱国等相关活动费用。

(三)征兵工作先进奖励

每年进行征兵工作先进评选活动,评选上一年度在征兵工作中(含入伍、退伍复学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先进单位颁发奖牌。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奖励如下:

1.获得省级及以上征兵工作优秀个人的奖励2000元/人;

2.获得市级征兵工作优秀个人的奖励1000元/人;

3.获得校级征兵工作优秀个人的奖励500元/人;

4.获得省、市、校级征兵工作优秀个人不予以重复奖励,只按获取的最高荣誉标准进行奖励。

相关要求

(一)征兵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校武装部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审核,征兵工作专项经费须当年使用。

(二)征兵工作经费使用前,各学院需填制征兵工作专项经费使用预算表(见附件),提前将方案和预算表送校武装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实施。报销时,由各学院院长对使用经费的票据初审签字后,经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销,事后将活动总结、活动图片等相关资料报送校武装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征兵工作专项经费使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