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自强之星评选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提高资助育人的功能,学校决定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校园“自强之星”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开展校园“自强之星”的评选,旨在倡导奋发向上、勇于拼搏的人生态度,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他们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使之成为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条 “自强”是指有积极的理想追求,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经历挫折甚至苦难,仍能保持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的精神,通过具体行动战胜挫折,有感动他人、值得他人学习的自强事迹。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选拔”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
第五条 评选“自强之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学业成绩好。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分之一,学年内考试成绩和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无未解除处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包括社区服务、学雷锋活动、勤工助学、打扫教室卫生、学校大型工作及活动、扫雪等),每学年至少达到30小时。曾2次以上(含2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干部、奖学金、助学金等荣誉。
(三)精神风貌好。直面困难,乐观向上,自强不息,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生活俭朴,意志坚强,奋发努力;具有励志自强的感人事迹,能在全校引起广泛关注。
(四)评选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为大二学生。
第六条 评选名额
全校每年评选“自强之星”10名,“自强自立先进个人”10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学院推荐
各学院按照评选条件在学院内进行遴选,上报拟推荐“自强之星”和“自强自立先进个人”候选人。要坚持条件,严肃纪律,防止营私舞弊事件的发生;要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推荐人选要在学院内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无异议,方可向学校推荐,并提交相关事迹材料。
第八条 全校评选
学校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在官方微信平台上开通投票入口,面向全校师生进行投票。
第九条 投票成绩占最终成绩的30%,学校评审会成绩占最终成绩的70%。学校将根据投票成绩和评审会成绩确定“自强之星”和“自强自立先进个人”最终获奖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
第四章 宣传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网络、条幅、宣传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强之星”“自强自立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营造学习典型的氛围。
第十二条 凡被评选为学校校园“自强之星”和“自强自立先进个人”的学生,将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自强之星”每生1200元奖金,“自强自立先进个人”每生800元奖金,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攀登,再创佳绩。
第十三条 校园“自强之星”在校期间如受到纪律处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