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
专项绩效奖励实施办法
辽装院发〔2021〕9号
根据《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辽电大党发〔2020〕56号)、《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字〔2020〕66号)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全员招生工作体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特制订高职招生专项绩效奖励实施办法。
一、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成立高职招生专项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高职招生专项绩效过程监督、材料认定、结果审核等工作。
组长:主管招生工作副校长
成员:招生就业处处长、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副处长、招生就业处招生科负责人
二、奖励范围
高职招生专项绩效纳入学校总体绩效,对在高职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学校高职招生经费的30%。
三、奖励条件
(一)集体奖励
招生就业处完成省内计划录取率95%以上,奖励2万元;完成当年招生任务的二级学院,按推荐人数占大一大二在校生比例进行排序,第一名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单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单位奖励0.5万元。
(二)个人奖励
招生工作特等奖励6000元(招生人数≥30人),一等奖励3500元(招生人数≥20人),二等奖励1500元(招生人数≥10人),三等奖励600元(招生人数≥5人)。
四、认定程序
(一)推荐截止时间
单独招生推荐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高考统招推荐截止时间为高考统招志愿填报截止日。
掌握考生报名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推荐单独招生学生的时间为考生在单招报名系统报名之前推荐。
(二)填报推荐信息
推荐人要掌握考生的基本情况,并在招生就业处公布的“考生信息采集平台”中填报考生姓名、考生号、推荐人、推荐人部门等四项信息,信息填写不全,视为无效推荐。
(三)确定推荐人
单独招生和高考统招录取后,招生就业处对推荐考生与录取考生的信息进行核准,对于多名推荐人推荐同一考生的,按照“考生信息采集平台”填报信息的时间前后顺序确定推荐人。
五、纪律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的追缴所获奖金。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招生时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
六、公示
高职招生专项绩效考核小组将推荐人名单在学校OA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按照标准发放专项绩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