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4〕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创新创业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统一上报,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学校大学生导师库管理,参加大学生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解聘、职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聘用对象
导师面向校内外人员公开选聘,选聘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强影响力、具有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创业者;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在政府、行业协会组织中熟悉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四)其他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者;
(五)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风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且有个人直接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与孵化的成功案例。
第六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培养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愿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与指导;
(三)热心创新创业教育,热情关爱学生,自愿承担创新创业指导专家的相关工作,履行创新创业指导专家的职责和义务,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四)熟悉国家相关创新创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五)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有能力完成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导工作;
(六)能够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政策、树立创业意识、开拓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拟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创业管理、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
(七)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导师需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由各专业学院(分校)初审完毕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创新创业学院,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确定后颁发“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电子受聘证书,并纳入导师库管理,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结束后,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导师库由培训型、评审型、实务型等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导师资格: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低于60%;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有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
(四)本人填写《创新创业导师身份撤销申请》不再担任导师;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
第三章 导师服务内容
第九条 导师服务采用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各专业学院(分校)根据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实际需求,从学校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指导服务关系。导师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开展创业思维、项目规划、团队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实务性培训;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评审创业竞赛项目,研讨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方案,辅导创业项目路演,帮助创业竞赛团队在省市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预期成绩。及时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辅导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大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
(七)及时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大学生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认真指导学生创业项目,按时完成创业项目导师的训练日志与孵化日志。每次指导不超过两学时;
(九)协助学校开展创新创业精英班等系列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开展各项创新创业活动、高峰论坛、会议,建立创新创业实习实践基地;
(十)导师有义务督促在孵项目的全体成员,在孵化基地工作期间人身、用水用电、所属场所等安全保障。导师为指导项目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导师考核、激励与保障
第十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导师考核评优活动,评选比例为导师库中总人数的5%。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一条 导师指导项目、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集中培训参赛项目等工作,学校支付合理劳务报酬,在创新创业专项经费中列支。校外导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导师按照学校人事、教务、财务管理制度核算教师工作量支付。每个项目指导时间一般不超过4学期,按学期考核项目指导工作量,考核合格后支付项目指导工作课时费。
项目 类别 |
训练项目 |
孵化项目 |
三类 |
二类 |
一类 |
重点 |
工作量 |
4学时/学期 |
12学时/学期 |
16学时/学期 |
32学时/学期 |
48学时/学期 |
第十二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创客咖啡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俱乐部”,开展工作交流,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辽电大字〔20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