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辽开大工发〔202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促进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大会提出,经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内设提案工作组和提案运行及督办组,分别负责对提案征集及反馈、提案运行及督办等工作。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定期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及时向学校党政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
3.召开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4.向教代会主席团提交需要审议讨论的议案;
5.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6.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咨询协调,督促承办及协办部门认真办理;
7.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办理结果移交工会存档,工会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8.评选提出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办理部门,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大会主席团审议;
9.向大会全体代表和大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10.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可以提出提案
1.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联名提出提案。
2.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
第八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九条 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条 提案的题目要表述清晰,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提案要一事一案。
第十一条 提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提案一式两份。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
(三)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问题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每次教代会闭幕后,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复文要有主管院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可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交送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由秘书处及时向第一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秘书处存档;提案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答复进行确认,确认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秘书处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五条 对重点提案(议案),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部门、提案人采用多种督办方式如现场沟通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
第十八条 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进程。
第十九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部门、承办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评选条件另定),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定后,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不符合本工作制度要求的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或以各种理由不及时处理,经民主管理与提案委员会多次督促仍不以重视与落实的,提出处理意见,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辽电工发〔20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