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辽开大工发〔20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民主治校和改革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党委通过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监督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上级机关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行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领导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2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先进工作者和后勤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院(系)、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代表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15%。选举代表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组或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按以下情况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或无正当原因离岗半年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校内调动一般予以保留其代表资格,代表关系隶属调入单位代表图;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出公职和留用察看,其代表资格自其开除和留用察看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并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原选举单位报学校工会备案。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依照代表选举程序。补选的代表应书面报告学校工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有权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听取职工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学校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团长的职责是:
(一)教代会开会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闭会期间,参加教代会联席会议和代表团团长会议,组织本代表团活动;
(三)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上届大会主席团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报校党委审查,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中层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教师代表及其他代表组成,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3.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原则上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直接领导大会工作。
4.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召集工作。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3.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如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教职工福利、文体工作、教职工宣传教育、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受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成员应在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少数有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由专门委员会(或小组)推选产生。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履行专门工作委员会各自具体职责,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工作组、会务组、秘书组等与大会召开有关的工作组织,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辽电工发〔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