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辽开大党发〔2023〕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聚焦“国之大者”,着力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领导推动全校巡察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
(二)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报备巡察工作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学校党委巡察任务;
(五)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六)听取巡察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和巡察阶段情况汇报;
(七)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学校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反馈;
(十一)承担对学校党委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一)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及贯彻落实意见;
(二)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轮巡察综合情况和巡察整改综合情况;
(四)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五)重要规章制度;
(六)其他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通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每轮任务安排;
(三)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和问题线索;
(四)拟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法规制度;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巡察情况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普遍性问题,就巡察整改落实提出监督和指导督办建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并以适当形式下发。
第十条 巡察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听取巡察情况阶段性报告。巡察结束后,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各巡察组汇报,对巡察发现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问题处置、线索办理等成果运用和被巡察党组织抓好整改工作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