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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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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辽开大党发〔202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党委巡察工作部门,设在纪委,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的职责,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向上级有关巡视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负责安排和落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督办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起草并报送巡察工作规划、工作总结等巡察工作材料;

(三)提请党委会听取巡察工作重要事项汇报,起草会议文件;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五)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推进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相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面巡察,协调被巡察党组织支持配合学校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协调涉及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提出年度计划和每轮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统筹安排巡察准备、进驻、反馈、督办和整改情况公开等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巡前向学校党委巡察组通报和提供情况、巡中提供协助支持、巡后加强巡察成果运用;

(五)统筹安排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参加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会议,并代表学校党委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统筹指导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规范指导、全程跟踪巡察组开展工作情况;

(二)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巡察报告问题底稿、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三)对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组织召开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巡察干部培训;

)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以及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

)会同巡察组严格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报告,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和相关部门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实行台账管理,进行跟踪督办;

)需要指导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服务保障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起草领导小组呈报省委巡视办的有关请示、报告;

(二)研究解决巡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巡察动员、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四)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建立巡察人才库,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实行动态调整,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五)需要保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工作例会(全体人员大会)。会议由巡察办主任召集和主持,巡察办全体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委以及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务;听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其他需要全体人员参与的事项。工作例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十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