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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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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辽开大党发〔202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辽宁省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辽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巡视巡察工作指示精神,切实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党组织延伸扩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为全面建设高水平现代化开放大学和高职院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巡察制度,优化巡察机构设置,在全校范围开展全面巡察。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

第四条 校内巡察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校内巡察机构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组成。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确定每轮巡察对象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确定分工。

(四)听取巡察组每轮工作汇报和中期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落实巡察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

(九)审定拟出台的有关巡察工作制度;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纪委。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1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巡察工作,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协调督促巡察整改工作;

(五)对巡察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校党委设立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巡察组不少于5人。组长由正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十一  巡察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巡察工作任务在校内开展具体巡察工作;

(二)负责汇总并处理在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总结形成巡察成果;

(四)负责定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五)负责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服从领导、任劳任怨,勇于监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口碑;

(三)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能够严守党的纪律、党的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熟悉巡察工作相关规定;

(五)熟悉学校相关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校党委建立巡察人才库,为有效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人才保证。人员遴选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办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遴选熟悉教育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中层干部及专业人才,组成组长库人员库。员名单由巡察办提出建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十 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巡察组数量与规模,巡察组采取专兼职结合、一次一授权方式组建成员从人才库中抽选。组长、副组长及员名单由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抽调。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 巡察对象是学校党委管理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学校党委确定需要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 校内巡察突出政治巡察按照四个对照的监督标准,即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照被巡察单位(部门)的职能责任和三定规定;抓住四个紧盯的监督路径,即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紧盯全面从严治党阶段性特征,紧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扣四个落实开展政治巡察

(一)紧扣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调研作出的重要指示或贺信回信寄语等精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办好开放大学、建设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的要求,创新教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开放大学转型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打造过硬教师队伍,领导推进统战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和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等情况。

(二)紧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情况,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廉洁风险,特别是项目申请、人事招聘、职称评审、评奖评优、招生考试就业、科研经费管理、基建后勤、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领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重点问题,开放教育合作办学等领域以权谋私、内外勾结、利益输送以及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情况。

(三)紧扣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发挥以上率下作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师生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四)紧扣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整改,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问题整改落地、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主要结合巡察对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巡察工作规划,统筹运用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巡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扎实有效推进巡察全覆盖。

(一)坚持以常规巡察为主,重点对被巡察基层党组织进行全面政治体检。

(二)根据党中央部署及省委工作安排开展专项巡察,发现并推动解决校内系统性、领域性问题,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三)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灵活开展机动式巡察,通过小队伍、短平快、游动哨,推动解决突出个性问题。

(四)结合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和各项监督检查情况,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回头看,重点了解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新问题,形成持续震慑。

第十八条 巡察组的工作方式:

)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

)与被巡察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及其他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抽查核实有关事项的情况;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

)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工作会议;

)在被巡察党组织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十九 巡察准备

(一)确定巡视对象,巡察办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

(二)筹建巡察组。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组长、副组长及组员名单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校党委确定并授权,党委组织部统一抽调。

(三)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办负责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接受校党委授权后实施。

(四)巡前通报。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应当由巡察办负责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监督职能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五)召开培训会。巡察办组织全体巡察人员学习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精神,布置巡察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方式方法,提出工作和纪律要求。

(六)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提前1周向被巡察党组织发送巡察工作通知,告知巡察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请其选定联络员。

(七)协调进驻事宜。巡察办与被巡察党组织联络员进行工作对接,沟通巡察组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八)被巡察党组织自查。被巡察党组织撰写近三年工作情况报告,于巡察组进驻前3天提交巡察组,准备好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十 巡察实施

(一)召开巡察动员会。巡察组组长作动员报告并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做表态发言;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汇报近三年以来工作。

(二)组织个别谈话。谈话对象包括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教职工;谈话应由2巡察组人员参加,涉及重要问题需单独约谈的,报巡察组组长批准可一对一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三)受理信访举报。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和接待来访,重要信访件须经巡察组组长批示后办理,其他信访件按照规定处理。

(四)抽查核实。巡察组可根据举报或反映进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填写抽查核实申请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协调有关部门查询。

(五)询问知情人。巡察组根据深入了解工作需要,向知情人询问有关情况。

(六)查阅资料。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被巡察党组织工作专题汇报,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建设目录及电子文档(纸质版文档)、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相关材料、主题教育相关材料、发展党员和民主评议党员、审计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需要公开的重大事项台帐等。巡察组可复制相关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巡察组召开教职员工、学生代表等2个座谈会,听取意见或建议。

(八)列席会议、走访调研。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巡察期间重要会议安排,有选择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包括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等,但不发表意见、不参与评议;巡察组可进行走访调研。

(九)深入了解情况。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并起草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等。

(十)提请协助。巡察组对专业性较强的重要问题,可通过巡察办沟通协调,提请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十一)制作巡察工作底稿。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总梳理形成巡察工作底稿,确保巡察报告的观点和事实有依据有支撑。工作底稿内容包括巡察了解问题概述、问题来源、了解过程、事实摘要及有关支撑材料。

(十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巡察组对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十三)撰写、汇报巡察工作报告。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在5天内向巡察办提交巡察报告,就巡察发现问题、底稿等开展组办会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于巡察结束20天内听取巡察组汇报,领导小组应对巡察报告点评把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校党委应巡察结束30天内召开党委会议,及时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办分管领域巡察整改工作,自上而下传导整改压力。

第二十  巡察反馈、移交及整改

(一)召开反馈会。坚持整改从反馈抓起、从反馈严起。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每轮巡察反馈会议,对巡察整改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巡察组要分别向被巡察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见人见事、不遮不掩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点明要害,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被巡察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真心接受,照单全收,在反馈意见书上签字背书。巡察反馈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问题汇总移交。巡察组将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其中涉及被巡察党组织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宣传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应职能部门。

(三)巡察整改。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后,被巡察党组织于1周内制定完成整改方案,经巡察组组长审阅同意后实施;被巡察党组织按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组组长审阅同意后被巡察党组织分别向纪委、党委组织部、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报送后续整改情况;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督促整改落实。校党委将把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巡察办会同巡察组采取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校纪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把督促整改作为做实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党委组织部要对巡察发现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监督。

(五)立卷归档。巡察组在党委会听取汇报后,1周内将所有相关材料移交给巡察办;巡察组、巡察办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巡察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形成的所有材料;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相关台账、记录本同时上交巡察办。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提升能力水平、严格管理监督,联系师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成效,认真履行巡察监督职责。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遇有重要情况未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巡察组全体成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完成。对于巡察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学校纪委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二十  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巡察工作要求,明确责任人,高度重视、主动接受、全力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关材料(汇报材料、佐证材料等)的准备工作。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抵制、拉拢巡察人员,严禁对巡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干扰巡察工作。

第二十 被巡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存在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