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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人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4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科学高效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流动,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以下简称调动)是指所有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在职教职工不含科级及以上干部)校内部门或各岗位之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原则。调动要以学校总体岗位和编制情况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人岗相适、专业对口原则。调动须符合各类岗位的要求和条件,综合学历、专业、职称、年龄等情况充分发挥教职工特长,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原则。既要科学、合理制定相关程序,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聘用。

第三章 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教师岗位

(一)符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专职辅导员及组织员岗位

(一)符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二)中共党员;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且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与所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

(四)能够掌握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工勤技能岗位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高;

(五)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调动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学校统筹管理人员调动,各相关部门及教职工须服从学校调配安排。

(二)拟调入部门必须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三)拟调出部门应在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批准人员调出;

(四)拟调入人员在满足岗位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满足拟调入部门空缺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

(五)入职人员原则上在现有岗位工作不满三年(或一个聘期)不得调动;

(六)经学校统一调动的,三年(或一个聘期)内不得再次调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任命或调整除外);

(七)不得调动至与部门负责人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岗位工作,如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部门内出现上述关系,应及时调离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程序

(一)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用人部门根据编制和实际人员情况,制定用人计划和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优先考虑因学校工作需要、岗位削减等待重新分配的普通工作人员;如无合适人选,人事处将会同用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岗位任职条件等,统筹考虑调配人选。

(三)拟调配人选需依次经所在部门、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由调动人员按《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附件1)履行签批流程。

如涉及辅导员岗位调动,在上述程序基础上还须经学生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由调动人员按《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辅导员岗位)》(附件2)履行签批流程。

如教职工在部门内同一类岗位之间变动,由所在部门研究决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三条 凡出现违反师德、损害学校形象、受到纪律处分等严重行为而不适合原岗位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办理岗位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部门用人需求如无法通过人员调动解决,学校将进一步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适时补充。

第十五条 批准调动的人员持人事处开具的《教职工调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和报到等手续。工资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因上级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不再另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

附件2:《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辅导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