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1〕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软件平台及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技术管理规范要求、项目过程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是指支撑学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等工作职能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信息化设施和软件平台及业务系统的立项、建设、管理和运维等相关工作。信息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化教学设施、虚拟实训设施、数字资源建设设施、数字平安校园设施、智慧后勤设施及网络安全设施等;软件平台及业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各类基础软件系统、通用软件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网站、移动互联应用软件及相关数据信息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对信息化建设决策、技术咨询指导、综合管理协调、建设实施及技术服务、应用推广等任务进行科学分工,明确负责机构和部门;以系统思维,遵循顶层设计,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学校信息化建设质量与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及职责见“关于保留、调整、撤销学校部分领导小组及明确成立学校各项任务工作组的通知”(辽开大字〔2021〕41 号))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总体协调、指导监督全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专家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咨询指导机构,负责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制定技术方案,负责信息化项目论证工作,组长由学校聘请校外信息化专家担任,学校资源与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总联络人;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审批信息化建设重要事项;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科学工作机制;综合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网信办设在信息中心,主任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建设实施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学校网信办日常工作;负责学校基础性、通用性信息化项目(具体内容见第十二条)的建设和运维管理;负责学校信息化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建设实施和应用推广机构;须遵循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按照“谁使用、谁提出、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学校业务性、专用性信息化项目(具体内容见第十二条)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部门信息化管理员,并向信息中心备案;部门信息化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技术培训、维护工作,配合信息中心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科研平台,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信息化相关技术研究与开发,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享有参与信息化建设、反馈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应用为着力点构建统一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并逐步实现“中心数据库+微服务”的集约建设模式;轻管理重服务,弱化独立的业务系统,促进业务系统的小型化和快速迭代开发、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一)业务系统须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主数据平台对接,各部门的业务系统之间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数据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允许通过其它方式重复采集;
(二)业务系统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不允许自行建立独立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
(三)业务系统涉及学校审批服务事项的,须通过“服务大厅”实现网上统一申请、集中办理和全流程监督,原则上不允许在其它业务系统建设审批流程;
(四)业务系统中包含移动应用的,须统一集成整合到学校移动校园APP,不允许另行建设移动应用程序;不能整合的APP,由网信办审批后方可保留使用;
(五)业务系统的数据编码须统一采用学校数据标准编码规范;
(六)各部门设立互联网网站,须统一使用学校站群系统建设,不允许利用其它系统自行建设互联网网站,特殊情况须经网信办批准才能建设;
(七)业务系统和网站建设应充分利用学校数据中心硬件资源,除保密及安全要求外,均须部署到学校数据中心,不允许自行购置服务器和存储资源等进行部署;确需独立设置和运行的系统,由网信办批准才能建设;学校数据中心不接收物理主机托管;
(八)网信办将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需要,不定期完善和发布信息化建设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分类。学校信息化项目分为基础性、通用性信息化项目和业务性、专用性信息化项目两类。其中基础性、通用性信息化项目是指学校网络基础设施(校园网、数据中心等网络设施)、公共实训机房、校级数字资源建设设施、网络安全设施、基础软件系统和通用软件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业务系统的集成对接项目;业务性、专用性信息化项目是指各部门为开展部门管理业务而进行的各类信息化设施及业务系统软件、网站等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学校所有准备立项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都应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立项建设。各部门须准备相关文件,并组织业务领域专家和至少3名专家小组成员对项目的互通互用性、建设集约性、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以及与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和技术规范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均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内容开展建设,未列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应提交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立项建设;学校信息化项目须遵循学校《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也不允许将信息化项目纳入其它项目进行建设。
第五章 项目招标、建设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遵循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配合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完成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部门与承建方需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按照节省资源、杜绝浪费的原则向信息中心申请网络、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域名等资源;承建方负责部署软硬件系统;系统建成后,承建方应对用户,特别是相关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经过测试、试用和培训后,项目负责部门须遵循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前,项目负责部门应要求承建方提供技术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等主要技术资料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 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推广与应用。项目负责部门应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项目作用,提高项目效能;项目负责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化项目相关软硬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系统对接等工作。
为了延长系统及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服务质量,最大程度发挥项目效能,系统在质保期内由承建方提供维护服务,不在质保期内可由项目负责部门申请购买软件维护服务;硬件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参照学校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废止。信息化项目相关软硬件系统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时,项目管理部门须及时做好数据备份或数据迁移工作,及时关闭系统并通知信息中心,并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备案;信息中心须对服务器和域名等信息资源进行回收和统筹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中涉及保密、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等问题的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规定,学校其他涉及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信办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