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4〕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学校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学校事业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在学校管理、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各项工作如办学条件、招生、学生管理、师资、培训等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统计,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各分管校领导按照统计数据业务属性归口管理,国家开放大学和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事业有关统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项事业信息统计由归口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分级分工负责,相互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二)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综合性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指导、规范、协调和配合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收集、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并对有关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五)负责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学校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服务学校战略管理和科学决策;
(七)其他教育事业统计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具体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等情况的统计;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队伍、教职工和学生政治情况等的统计;
(三)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外宣传情况统计;党委统战部负责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宗教和少数民族、港澳台师生等情况的统计;
(四)人事处负责教师培训、教职工等有关情况的统计;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住宿情况、获奖学金情况、贷款情况、贫困生情况等统计;团委负责学生团员、社团活动等情况的统计;
(六)财务处负责财务收支等情况的统计;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情况的统计;
(八)基建处负责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已建、在建楼房面积)等情况的统计;
(九)保卫处负责安全生产、实验室安全、校园安全等情况的统计;
(十)教务处牵总负责高职教育(包括五年制转入)学生学籍、专业设置、班额、生源、校外实习实训、技能证书等情况统计;开放教育学生学籍、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十一)科研处负责科研、学术、学报发行期刊等情况的统计;
(十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数字校园网络建设等情况的统计;
(十三)招生就业处牵总负责招生、毕业、升学、就业情况的统计;校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国际生情况的统计;
(十四)实验学院负责校本部开放教育招生、毕业、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情况的统计;
(十五)机电学院负责中职和本部门招入的五年制转入学生学籍、专业设置、在校生情况等统计;
(十六)体育与健康部负责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学校体育场地等情况的统计;
(十七)培训学院负责校外培训等情况的统计;
(十八)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相关技术成果、创新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数据等统计;
(十九)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自考等成人教育招生、毕业、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情况的统计;
(二十)图书馆负责馆藏图书资料、电子文献等数字资源情况的统计;
(二十一)各学院、质量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协助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综合统计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二十二)各市开放大学负责本单位各项数据统计;
(二十三)其他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专门指定统计人员,在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二)规范管理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三)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保证所上报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统计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统计人员发生人事调动或离职的情况,负责人应重新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保证工作及时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各类统计资料、数据填报任务、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等。
第三章 统计数据报送与发布
第九条 学校教育事业信息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各部门填报。各部门所上报的统计数据须由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党政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编制学校完整报表,送校长审批签字后报出。
第十条 各专项事业信息统计报表,由归口部门负责数据采集、填报和审核,党政办公室配合提供专项统计报表中所需的学校基础信息数据。统计数据和资料须经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对学校事业评估、评价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统计报表,报出前应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综合性数据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档案科移交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报表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有权对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数据失实等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