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公开 · 学校具体制度 · 校务管理具体制度 · 正文

校务管理具体制度

中字号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字〔2024〕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及《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我校出席会议、视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洽谈办学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违规使用接待经费。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分工及接待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承担接待任务的部门具体办理。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综合监察室共同负责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教育部及相关部委的公务团组和各类综合性工作组;辽宁省委、省政府、各市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公务团组和各类综合性工作组;国家开放大学的公务团组和各类综合性工作组;全国兄弟院校相关领导带队的公务团组;我校合作单位相关领导带队的公务团组;出席我校承办的地区性、全国性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代表;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其它公务接待任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的接待任务,具体负责拟定初步接待方案、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并报请主要领导批准,相关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对口接待任务,接到派出单位公函后,具体负责拟定初步接待方案、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同时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 接待要求

第十条  住宿安排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来访人员原则上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团组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自行用餐标准用餐。学校工作餐执行省本级工作餐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确需学校安排用车的,原则上由学校内部车辆保障,特殊情况需要租用车辆的,应提前报批。出行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简化迎送活动。接待期间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八条  经费结算。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接待费报销须三单齐全,即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综合监察室应当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接待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费管理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