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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字〔2024〕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谓信访事项,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网贴等形式,向学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信访内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校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来电、来函和来访;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学院、各部门信访事项的落实。各学院、各部门为学校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受理来信、来访事宜。

第五条  学校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工作,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

(六)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调整政策、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应急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一)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三)及时处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通过本部门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做好上级单位(部门)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汇报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部门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和改进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六)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办。

(七)信访人走访学校时,应根据信访办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八)与本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倾听认真,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部门或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等。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专门的接待室、意见箱、电子信箱受理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指定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领导接待日,信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程安排。由学校领导接待来访师生员工,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或者各学院、各单位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填写《信访件处理单》(见附件)。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随后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含网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填写《信访件处理单》。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信访办主任根据事项情况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各级受理部门或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办;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

信访人对受理部门或单位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材料的记录与归档

信访事项办结后要记录与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网贴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八条  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提倡实名信访,反对冒名虚假信访;提倡校本信访,控制越级信访,禁止非法上访。

第二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信访人不听劝阻,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处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职责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可建议信访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投诉请求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必威国际betway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信

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2.信访件处理单

3.信访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