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明晰责任,规避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辽政办〔2008〕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冠有“中共辽宁开放大学委员会”、“中共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学校印章、各部门(单位)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社团组织印章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手章(即领导本人签名章)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合同、奖状、证明等用印。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单位)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学校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报党政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部门(单位)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并于表中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党政办公室。用印部门(单位)领取新印章后,应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注销、封存。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送党政办公室审核。经核定后,按程序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党政办公室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学校党委印章分别按上级规定经有关部门、党组织核定制发。
(二)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各党总支(支部)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劳资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如协会、学会等)印章,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空;也可根据需要刻成椭圆形或其它形状。
(四)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手章(签名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准,党政办公室制发。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
(五)学校各部门(单位)下设科室原则上不能制发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需制发印章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并由该部门(单位)制发。
(六)学生社团组织一般不得刻制圆形印章。
第六条 刻制学校印章、各部门(单位)印章、党总支(支部)印章、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手章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刻制其它类型印章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自付。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校内印章的启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签发。
(三)接启用通知后,受印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印章保管人员到党政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相关部门(单位)领导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
(五)党政办公室和受印部门(单位)须把启用印章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校领导应对所分管部门(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单位)印章的正确使用承担责任。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
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如有遗失或误用,监印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党政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印章。
第十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部门(单位)监印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各类印章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部门(单位)领导、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中共辽宁开放大学委员会”、“中共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及钢印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其使用范围为:经学校领导批准签发的以学校名义上报及下发的各类文件、报表、合同、协议书、校级证件(学位证、荣誉证、毕业证等)、通知、通告、公函、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休学证明、公派出国人员证明、聘书、请柬、奖状、涉外信件、单据等。
(二)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范围为:本部门(单位)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文件报表、材料,向上级组织提出的申请,购买物品所需证明,人员身份证明等;以部门(单位)名义下发及上报的文件用印,按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办理,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登记用印。各部门(单位)印章只能在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对外使用。擅自使用者,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劳资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独立使用。其使用范围为:工作证、毕业证、肄业证、学位证、学生证、学历证明、进修证等证件。
(五)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其使用范围为: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荣誉证、聘书、学历证书以及以学校领导名义签发或签字的各种文件、合同、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线上审批)
用印须由监印人员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监印人员要严格按照用印审批程序用印,对批准手续不全的文件材料,一律不得用印,如违规用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员负责。
学校印章(含钢印)及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校印章的使用。凡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行政公文,凭校长或主管校长签发的公文底稿用印。其它材料用印,必须由用印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规范填写《学校印鉴使用审批表》(见附表2),或执行学校网上具有同等效力的用印申请流程,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监印人员凭学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加盖学校印章。
(二)学校各部门(单位)印章的使用。由用印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规范填写《学校各部门(单位)印鉴使用审批表》(见附表3),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监印人员凭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加盖部门(单位)印章。监印人员需将本部门(单位)《印鉴使用审批表》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不良后果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注意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事由、用印种类、用印人、用印次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用印要规范,对有像片的证书、证件用印,不宜将印章盖人脸部;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骑年盖月。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合同、协议,介绍信要加盖骑边章或骑缝章。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校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二十条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印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外出使用,不得随意托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代用,监印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印。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印。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员对未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学校印章的使用,请印人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用印,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经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印章在部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部门(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党政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旧印章停用后,不得擅自使用。擅自使用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部门(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尚未刻制出来时,若有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代章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领导手章应送学校档案室封存;对于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
第二十八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记过、辞退等行政处分,对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可责令其赔偿,对触犯法律者,依法制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刻制申请表
2.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印鉴使用审批表
3.学校各部门(单位)印鉴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