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字〔202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沈阳市区(不含出国出境)进行公务和业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全校教职工凡因公出差均须事先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党政办OA流程),并按审批内容履行相关程序。“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是差旅费报销的重要依据。出差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人要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学校 领导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 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其飞机票所包含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出差人,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购买机票需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app.gpticket.org)及APP“公务行”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需提供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票价证明)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我校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1)执行。我校工作人员到省内(不含大连)出差,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2)执行。
第十一条 厅级可以住单间,其他工作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两名同性别工作人员一同出差的,同住一间标准间)。学生因公出差,应由组织活动的部门选择经济的住宿条件,不允许一人一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期间,会议通知中有明确的“餐费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一)超过出差任务天数的;
(二)春节、国庆节等全国性公休假日(不包括在途期间);
(三)会议、培训通知中没有明确的“餐费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参加会议具体为出发日、到达日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外地的出租车、地铁、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差旅费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发生差旅费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他人员”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二)住宿费原则上按“其他人员”住宿标准执行。
(三)通知中有明确的“餐费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伙食补助费可按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四)学生活动期间不适用市内交通费包干条款,交通费用由带队教师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适当交通工具,并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出差机票、车票等票据遗失,当事人要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可按照同程硬座车票给予报销,差价由个人负担。出差人未按照批准的路途和时间往返所发生的交通费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校长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外聘专家,只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没有伙食补助。本校教职工作为被邀请的外请专家,原则上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确因特殊原因对方不给报销的,经校长同意,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没有其他补助。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享受异地探亲假的教职工,只凭据报销需往返探亲地的交通费;如异地探亲中途转车必须住宿时,可凭据报销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按差旅费标准执行,在学校福利费中列支。出差人员经批准绕道探亲的,不报销绕道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餐费、考察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时应如实详尽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参加会议的要附有相关的会议通知,方可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辽电大字〔2014〕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