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存货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提高存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办公等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办公用品(耗材)、教学用品(耗材)、实训耗材、维修材料、专用燃料、燃油、医疗药品、食材、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及仪器仪表等。
第三条 存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存货配置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存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存货从购置、领用、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存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存货,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 存货使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存货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存货管理职责
第六条 使用部门是本部门存货采购、入库、领用、核销的直接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部门存货的实物管理工作。对存货的购置、入库、领用、核销等各个环节实施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部门存货管理台账(详见附件1),对本部门购置存货进行验收入库,并在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三)负责根据存货出库情况,定期至财务处办理存货核销手续。
(四)定期盘点清查本部门存货,确保账实相符,并统计存货的盘盈、盘亏情况。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存货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各部门的存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负责对各部门存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负责对各部门申请报废的存货进行处置。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存货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存货的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存货的购置、核销、报废等活动引起的价值增减变动。
(二)负责定期与各存货使用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存货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存货购置。各部门应遵循勤俭节约、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购买,不得超预算。应根据存货使用情况,确定合理库存定额,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减少资金占用成本。存货购置后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存货验收入库。各部门购置的存货必须报经验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认真核对实物与合同、送货单、发票等原始单据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是否一致,检查外观的完好度。按验收合格的数量办理入库,填写“存货入库单”(详见附件2)。入库记录要真实、完整,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采购人应与验收人岗位分离。
第十一条 存货领用。各部门使用存货应进行出库领用管理,存货出库时,须严格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填写“存货出库单”(详见附件3),出库单须有保管员、领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存货领用时,应仔细核对所领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查验包装物资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 存货保管。各部门应加强库房管理,防止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确保库存物资完好无损。注意防雷、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资损失。库存物资应做到分类、定位存放、排列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卡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存货核销。各部门应定期办理存货核销手续,至少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核销一次。
第十四条 存货盘点清查。各部门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经学校批准后处理。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的存货清查,将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存货处置。存货毁损无法利用的,各部门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损;各部门长期闲置和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详见附件4)。存货报损时须经保管员、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存货管理实行严格的台账登记制度,采购、验收、入库、领用、退库等环节须有明确的手续单据记录,应及时记录存货收发存情况,相关单据应填写完备,必须载明日期,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不得任意涂改。
第十七条 部门存货管理员离开本岗位时,应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对库存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并经与财务账面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四章 存货的核算、报销
第十八条 存货的计价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存货核算应设置“在途物资”、“库存物品”、“加工物品”总账科目,在总账科目下,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成本。
(五)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取得存货入账时报账人携带存货入库单、发票等资料,履行签批手续后,到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存货在领用或耗费时,按照出库单登记的金额进行核算,核销时提供存货出库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照要求设立存货管理台账或对存货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学校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存货实际采购价值进行赔偿。
(一)对所保管的存货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的行为。
(二)对所保管的存货未经报批而擅自转移、挪借或毁坏不报告的行为。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存货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各部门涉及挪用存货和虚假采购存货违反校规校纪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存货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字〔2020〕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存货台账
2.存货入库单
3.存货出库单
4.存货报损/报废申请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