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包含教职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和与其他单位联合或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或虽未申请注册但已经由学校长期使用的专有标识或特定标识。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单独著作权人或共同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学校作为职务成果所有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前沿性技术或技术构想(研究阶段)、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以及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六)校名校誉:是指所有以校名为核心的所有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学校创造价值或增强学校社会声誉的无形资产权益的总称。
(七)软件类无形资产:是指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
(八)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共同组成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并建立各级对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评估、作价,办理无形资产产权确认手续;对无形资产的全部产权登记原始手续及财产来源的相关原始凭证进行统一保存、登记、建档。
(三)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增加、登记;
(四)负责无形资产的摊销、调剂、报废及处置;
(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
(六)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七)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分工为: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名、校标的规范使用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商标权和校誉相关事项及校志和年鉴等著作权的管理;
(四)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网络信息资源、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分工的调整,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有效决议。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业务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细则;
(二)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使用、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三)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或评估申请,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或评估;
(四)检查、指导使用部门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六)加强无形资产保护,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学校职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范、标准或实施细则及管理要求。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五)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鉴定、评估、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第九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五)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相关凭据或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一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所有权)地位。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须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低水平、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接收,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同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全部产权登记原始手续及财产来源的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四章 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法规(含财税政策及准则,下同)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十七条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使用申请人资格、资信,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合同(协议)执行期内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并依法追究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利用无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转移、注销、许可使用、抵押、质押、投资作价的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置换、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需进行产权变更的,归口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产权登记手续及相关凭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
第七章 盘点与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盘点。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盘点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由归口部门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根据充分分析论证,有关无形资产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
(二)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三)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四)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无形资产的存量、使用、运营情况。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章 账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建立严密的账簿体系。无形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设立使用台账,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明细台账(备查账),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明细分类账,财务处设立总账,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由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举报、劝阻和制止违反规定的人员和有关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未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