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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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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要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为构建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赛课融通、赛训结合”的教学体系,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能大赛主要包括: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全国性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开放教育专业技能大赛,以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必威国际betway等组织的对应以上全国性大赛的省级选拔赛。

第三条 学校通过广泛开展大赛,建立人人能参与、专业大覆盖、层层有选拔的大赛机制,推进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各教学单位要积极参大赛,大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的大赛。

第二章  技能大赛类别与级别划分

第五条 大赛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个等级。

1.国家级

国家级类: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等。

国家级类: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大赛名单内除国家级Ⅰ类比赛外的大赛。

2.省级

省级类:与国家级类大赛对应的省级选拔赛,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各类全国性技能大赛。

省级类:与国家级类大赛对应的省级选拔赛

未经省赛选拔推荐直接参加国赛决赛的大赛认定为省级类。

3.校级

校级指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组织的面向全省开放教育体系所有专业师生的综合类技能比赛。

校级指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组织的面向校内师生的技能比赛

教师技能大赛是有效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且专业辐射面广、参与人员多的大赛;学生技能大赛应与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技能大赛对接的大赛。

其他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比照校级比赛认定。

第六条 根据上述定义难以确定级别的大赛,由学校大赛领导小组确定级别。

第三章  技能大赛的管理和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主任教务处处长副主任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大赛领导小组。大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各级各类大赛的承办、参赛、资金预算审批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技能大赛的整体规划,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技能大赛的统筹、协调与报名工作;负责与辽宁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等有关部门对接,统筹学校承办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相关事宜;负责组织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专家、裁判员和监督员等相关人员的推荐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的备案和奖励工作;负责技能大赛年度总结的起草和交流研讨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专业性质负责有关大赛的具体保障与实施,具体工作职责为:负责大赛指导教师选用、参赛人员选拔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参赛师生的报名工作;负责提供完备的备赛条件;负责备赛方案与费用预算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参赛学生的备赛训练与参赛期间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在启动备赛前为参赛选手购买意外伤害险;负责上报各级各类大赛的相关材料;结合专业负责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大赛项目、校级学生技能大赛的保障与实施;负责大赛宣传与总结工作。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同一赛项参赛队伍原则上不能超过2支,学校不支持参加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技能大赛,但高职个别专业若无对应的国家和省级一、二类大赛赛项的,须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参加质量较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每年每个专业参赛队伍累计不超过2支。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技能大赛经费参照上一年度技能大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变化因素编制本年度大赛经费预算。大赛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赛前集训课时费、集训与大赛耗材费、参赛师生差旅费、大赛奖励以及办赛费用等。其中,教务处负责已备案的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的奖励预算编制及审核、报销工作,其余各项费用均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编制预算及审核、报销工作。

第十二条 赛前集训须在集训前由参赛指导教师填写赛前集训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赛前集训费用为40学时/赛项,若实际集训学时少于40学时,则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数进行费用计算

第十三条  技能大赛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数量确定,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指导教师数量的,每个团体原则上控制2名指导教师以内(技能小组指导教师优先),个人赛每个参赛学生除有文件规定外只能由1名指导教师指导。2名指导教师的赛项集训工作量总数不变,即40学时/赛项。指导相同赛项多支队伍的教师,赛前集训学时按一个赛项计发。

第十四条 技能大赛集训时间原则上不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集训场地原则上在校内,如确实需要外出集训的,须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集训发生的偶然事件该教学单位负责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大赛集训承办大赛的耗材应根据教学单位现有耗材存量、品类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购,如需采购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采购。大赛耗材的准备、使用及保管由大赛指导教师具体负责。耗材管理须严格执行实训耗材出入库相关制度。以学期为单位,各教学单位要对大赛耗材进行盘点,教务处将适时对大赛耗材出入库手续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大赛选手及指导教师因参加大赛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学校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参赛学生外出参赛期间,大赛承办单位如未提供统一用餐,可按照学校财务相关标准对参赛学生给予伙食费补助。

第十八条 具体承担由学校承办的大赛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大赛领导小组的要求编制大赛费用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大赛奖励对象为以我校作为独立或第一参赛单位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在职教师和在籍学生。

第二十条  同一年度、同一系列赛项,获得多个层级奖励的,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获奖师生取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赛项的指导教师指导不同参赛队伍获奖的,指导教师按其所指导参赛队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一支队伍,参赛学生则按照各自获奖级别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大赛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三等级,其中一等奖对应赛项设置的最高奖,其余以此类推。其他各种称号对应等级如下:

对应等级

奖励名称

一等奖

一等奖

冠军

1名

金奖(牌)

二等奖

二等奖

亚军

2、3名

银奖(牌)

三等奖

三等奖

季军

4、5、6名

铜奖(牌)

说明:按名次奖励的,同一赛项参赛队数量大于50(含)支队伍,按上述对应级别奖励;小于50支队伍,第1、2、3名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级别。

第二十二条 大赛获奖等级由教务处以大赛主办单位公布的获奖文件或颁发的获奖证书为依据认定。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统一对各级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进行等级认定并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报送大赛材料的,教务处不予认定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在职教职工个人参赛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0

15000

8000

国家级

15000

7500

4000

省级

6000

3000

--

省级

3000

1500

--

校级

2700

1350

--

校级

600

300

--

2.学生个人参赛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

2400

1800

国家级

2000

1500

1200

省级

1800

1200

--

省级

1000

700

--

校级

--

--

--

校级

200

100

50

3.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0

10000

6000

国家级

10000

5000

3000

省级

4000

2000

--

省级

2000

1000

--

校级

1800

900

--

校级

400

200

--

团队赛奖励标准为对应同等个人赛奖励标准的1.5倍计算(四舍五入并取整);团体赛获奖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成员排名进行,或由参赛部门根据成员实际贡献大小决定奖励数额。师生同赛的分别按照教师、学生个人参赛标准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奖项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直接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相应工种的高级工;对于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级各类大赛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在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工作中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大赛作品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 成绩管理

第二十  学生参加国家级一、二类及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可申请当学期大赛相关课程免考,课程成绩按获奖级别予以认定。国赛一等奖按100分认定,二等奖按95100分认定,三等奖按9095分认定;省赛一等奖按9095分认定,二等奖按8590分认定,三等奖按8085分认定;没获奖学生按70分认定。其他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参赛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每学期第16周各教学单位整理获奖学生的课程成绩报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任课教师完成课程成绩录入工作。

第二十 参赛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统一请假,集训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负责并出具考勤意见。大赛结束后,参赛学生应及时参加后续课程的学习,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在认定参赛学生考勤成绩时须征求大赛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学校每年对相关教学单位参与大赛情况进行总结,该结果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创新创业、文体类、思政类、等其他教学类大赛分别由负责单位组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学校大赛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上述大赛奖励认定标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三十  其他未尽事宜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辽电大字201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