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23〕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缓解学校教学压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承担学校专业课程及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的校外人员。校外兼职教师分为紧缺型校外兼职教师(因教学单位全部教师满工作量,且校内兼职教师无法满足教学需求而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和结构型校外兼职教师(因校企合作等需求而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校外兼职教师)。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坚持以校内专任教师为主,校外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所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在教学单位专兼职教师总数的25%。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优先聘请学校紧缺的校企合作企业能工巧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和同类院校具有丰富教学经历的高级职称人员。
第五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一般按学期聘任,拟聘任人员的数量、学期教学工作量等由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前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校外兼职教师数量、学期教学工作量自主选聘校外兼职教师,负责对校外兼职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察、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任教准入查询。教学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与校外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和师德师风承诺书,并将聘任人员基本信息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
第八条 校外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由原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校外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事处为校外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课酬标准
第九条 校外兼职教师课酬按课时进行计算,普通校外兼职教师课酬(税后)标准为:
(一)正高级职称:100元/学时;
(二)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80元/学时;
(三)中级职称或高级工:60元/学时;
(四)其他没有明确职称和技能等级的校外兼职教师,按照工作职务、经历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于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大国工匠、劳动模范、省技术能手等校外高层次校外兼职教师,可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一人一议”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课酬标准。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教师课酬由各教学单位A类工作量列支,不计算合班、晚班系数。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对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及评价负主体责任,需将校外兼职教师纳入学院教师培训体系,并按照校内教师教学工作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课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校外兼职教师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提高校外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可支持表现优异的校外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校外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学事故等方面问题,教学单位应立刻终止其授课资格。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校外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