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学纪律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准绳,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第五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重大影响,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违背立德树人基本要求,散布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方面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教学过程中传播宗教(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有关专业课程中对学生开展宗教常识教育除外),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四)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
(五)任课教师旷课或误课;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造成严重后果。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七)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考试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八)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九)监考期间对学生答题进行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隐瞒不报,或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十)在评卷、核分、上报学生成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随意进行技术处理,造成较坏影响。
(十一)监考教师或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二)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包括试题册、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导致学生成绩无法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十四)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导致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或考试,造成严重后果。
(十五)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教学资料丢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
(十六)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较大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达5分钟以上,不满20分钟。
(二)教师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脱离课程标准现象。
(三)教师在上课、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课堂上接打电话、玩手机等)。
(四)不注重师德修养,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教师在教室内吸烟、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或监考等。
(五)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
(六)实验室、实训场所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因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一般伤害。
(八)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受损。
(九)命题不认真,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十)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未到岗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超过5分钟。
(十一)监考教师(考务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混乱,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十二)评卷工作中无视评分标准,涂改试卷造成不公正结果。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十四)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讲义)。
(十五)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计划、试题、学生成绩、教学计划等教学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
(十六)各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十七)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十八)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5分钟以内。
(二)备课不够认真,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三)未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规定提前准备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文件,经检查,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上课教学文件不齐全(授课计划、教案、教材等)。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上课,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相差2周(含2周)以上。
(五)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不组织课堂教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有近半数学生睡觉或从事其他与课程教学无关活动、20%以上学生提前擅自离开教学场所,而没有做相应处理的。
(六)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管理失误造成学生受到轻微伤。
(七)教师对于经常迟到、早退学生不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或旷课不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或学期缺课达本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含1/3)却没对该生做出停考处理。
(八)期末考试试题明显不符合《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或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考试时出现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
(九)国家(省)级或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监考人员无故不参加考前培训和考前会议。
(十)监考教师在承担校内考试监考任务时迟到(考前20分钟内未领试卷的)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监考教师承担国家(省)级考试或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监考任务时迟到5分钟以内(不含5分钟,以要求领卷时间为准),或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十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十二)评卷工作出现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教师录入成绩时(包括平时成绩),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误报。
(十三)教师或教学部门(具体责任人)无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试题、学生成绩、教学计划等教学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资料,超过规定时间2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下。
(十四)课表发布后,相关人员未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分发课表,导致教师或学生无法按时上课。
(十五)教学管理部门发布调(停)课通知,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通知教师或教学班级。
(十六)未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十七)没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没有达到批改作业所规定的数量;随意确定学生平时成绩,造成一定影响。
(十八)因公或急病等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上课,在上课前15分钟未通过相关学院向教学管理部门(包括实践课程)报备。
(十九)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二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须根据本办法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必要时,可召集有关各方研究后作出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报告或举报,相关单位(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并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接到相关单位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对事故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各等级教学事故处理流程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一步核实后提出认定意见,经主管校长核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校通报处理结果。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并提出认定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校长同意后,以“通报”的形式向全校通报处理结果。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并予以认定,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在教务例会中进行通报,并以“通报”的形式向责任人所在部门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需进行书面检讨,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扣发三个月校内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岗位奖金)。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任课资格或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做出取消其任课资格或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的处理,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需进行书面检讨,并在部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全校通报批评。
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发两个月的校内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岗位奖金);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个人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一学期内当事人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第二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及认识态度,由所在部门领导研究后,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
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扣发一个月的校内绩效工资中岗位绩效(岗位奖金),事故发生学期无教学考评评优资格,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一学期内当事人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二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教务处查证核实,按一人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申述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或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给予答复。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申述,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复议后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能够及时解决、未造成影响却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不按教学事故处理,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其他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及责任人所在部门核实,报主管校长审定,确定事故等级,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教师的,聘用部门应根据教学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相应课时费、辞退等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学部门、教学管理部门、质量监控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凡出现重大和严重教学事故的部门,在当年各类考核和评比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学生可以向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相关教学单位举报教学事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