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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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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遴选和培育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成果奖遴选和培育办法

辽开大字〔2023〕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炼、总结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高职教育和远程开放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成果。仅在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成果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遴选、评审、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培育的目的

第四条 重在解决我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从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满足地方、政府、社会、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

第五条 整合校内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室等资源,推进校内协同育人;与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合作,鼓励与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育,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六条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专业群)、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八条 为申报省、国家教学成果奖做好遴选和培育工作。

第三章 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承担实际工作。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好理论基础,前期基础较好,实践效果预期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预期成果较丰富。

第十二条 鼓励跨部门联合申报,参与部门应在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实际贡献。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有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获得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研究成果。

选题与《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中条件相吻合的项目,如: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三全育人”等。

第四章 申报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公布当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评选的基本要求、遴选标准等具体事宜。学校每四年组织一次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工作由以下步骤组成:申报、初审、评审、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学院(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交教务处初审。教务处依据当届教学成果奖培训项目评选的基本要求、遴选标准进行形式初审。

第十七条 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由项目评审专家组审核、评议,形成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审核批准的学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将进行公示5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并予以公布。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裁定。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参加评审过程任何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撤销立项,并给予行政处分,作假人员不得参与后续两届学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严禁“搭车”、“搭载” 现象。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择优遴选确定辽宁省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培育遴选的教学成果设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获奖项目中遴选10个培育项目,对其进行培育,以优先推荐参加最近一届省教学成果奖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