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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任务负有主要责任,要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积极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师应坚守课堂教学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教师发生失德失范行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教师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课堂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课程育人功能和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知识、能力、价值塑造有效融合到所讲授课程中,使学生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辨明各专业研究方向和内容,掌握科学思维方式。
第六条 教师要传播优秀文化和正能量,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正确的学术言论引导人,课堂教学以讲授公认的主流学术观点为主,确有必要时可以介绍其他学术观点,包括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师不得通过课堂发表或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教学工作相关要求,严于律己,关爱学生,言行文明,为人师表,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学场所;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因特殊原因需调课、代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提前办理手续。
第九条 教师上课应随堂携带教材、教具、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教案、学生考勤簿等教学必备资料,应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改用板书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随意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期间,除因采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混合式教学模式需要外,原则上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状态,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做其他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教师在进行课堂讲授时,内容安排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增减课时;除以短视频辅助教学外,不得以播放录像片、幻灯片等方式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改革,注重教学艺术,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方式,通过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等方式,广泛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旨在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体现师生双向交流的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并认真做好作业批改及平时成绩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并严格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无故旷课,任课教师应及时与辅导员沟通反馈。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报学生所在院系予以教育和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跟学生所在院系联系,以便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于缺勤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作出停考处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和各院系教学检查或随机抽查时,如果学生到课率低于80%,应查明原因,由学生所在的学生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共同做出情况说明,学校和院系两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教师的课堂教学过程应开放,教师不能拒绝相关领导、督导、其他教师听课,要做到在他人听课后主动征求听课人的意见或建议,以促进自身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故不能听课者,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教师进行考勤,不得谎报、瞒报出勤。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言行举止文明,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赤脚或穿着其他不庄重的服饰进入教室。
第二十条 上课时,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除了因课程教学需要外,需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教学秩序,不得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进出课堂,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包括预习、复习、完成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教室是上课和学习场所,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严禁将食物、饮料带入课堂。
第二十三条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
第二十四条 上课时,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向教师提出问题,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或实事求是地向学校、院系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爱护课堂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教具,不得随意挪动、私拆、损毁教室内设施或设备,严禁在课桌、课椅、墙壁及其他教室内设施上乱涂乱画或张贴。
第四章 教学管理人员课堂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教学单位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等要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不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情况均须遵守听课的相关要求及课堂纪律,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与正在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他事情等。
第三十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课堂,掌握学生纪律、学习等方面情况,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对教师反映的学生情况要做深入的了解,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接到学生关于任课教师课堂教学问题反映后,要认真对待,相关院系或教务处及时组织人员听课,并根据听课情况拿出有效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接到任课教师关于学生旷课或其他与课堂教学相关的问题反映,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任课教师反馈。对于超出管理权限的问题,应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互相推诿。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中如出现突发状况或意外情况,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保证课程教学的继续进行,并根据实际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然后再就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课堂教学直接参与者及教学管理人员基于教学管理需要进入课堂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教师上课期间进入课堂,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
学校内其他办学形式的课堂教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