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辽装院发〔20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及内涵,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质量与效益,规范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和备案专业。
第三条 专业建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与管理、专业评估与整改。
第二章 专业建设原则
第四条 突出专业集群建设原则。学校专业建设要突出专业群建设理念,坚持“底层共享、中层融通、上层互选”,避免专业资源重复建设。
第五条 紧密贴合区域发展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坚定不移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发展装备制造类和装备制造服务类专业。
第六条 规范设置原则。学校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两级管理原则。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度,由学校负责开展专业布局顶层设计,由学院具体组织落实专业(群)动态调整、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设置新专业和调整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认真做好人才培养需求的调研、分析和论证,确保新设或调整的专业既能够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人才培养需求,又能够满足学校战略发展需要,有翔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保障新设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要教学文件。
(三)配备专职专业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含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2人,“双师型”教师占比高于50%。
(四)新设专业需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原则上应以现有相关专业为依托。学校每年申报新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学院每年申报新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
(六)学校对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减少招生、停招或申请撤销),对于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就业率的专业,所属学院应主动对专业进行调整。
(七)学院每主动申请撤销一个已设专业,可再新设一个专业。对于上一年度有新设专业的学院,原则上应在次年经学校对该专业进行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再次申报新设专业。
第九条 专业设置或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为:
(一)发布通知
学校发布新设专业申报通知,各学院以专业目录为依据,结合专业群发展建设情况启动新设专业申报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专业调研
各学院对新申报专业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对象应至少包括2个行业典型企业及1个同类院校,调研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并按教育厅文件要求完成专业申报相关材料。
(三)学院评审
各学院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纪要。论证会后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并由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确定申报新设专业后,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
(四)学校评审
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匿名评审,评审后各学院根据评审意见再次修改申报材料,再次提交教务处审核。
(五)学校审定
教务处将新设专业申报工作情况上报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上报教育厅
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厅,待批复。
第十条 新设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申请表;
(二)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专业评审意见;
(五)评审专家简介;
(六)专业5年建设规划。
上述文字材料按顺序打印目录后装订成册,并与电子稿一起,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要求。
(一)评审组成员应至少包括1名同类高校相关专业专家,1名行业典型企业专家,评审组专家总数为3-5名,所有专家都需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各学院应至少在评审会召开的前1周,将新设专业申报材料报送评审组人员。
(三)评审围绕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等内容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评审专家给出新设专业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待审批通过后向各专业学院公布拟招生专业信息。
第十三条 对学校已经设置的专业,如连续3年未招生或专业评估未达到标准,专业所属学院应及时申请撤销。专业撤销每年进行一次,与专业备案工作同时开展。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档案、专业教学资源、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验实训室与基地建设等。
第十五条 专业教学标准。学校向教育厅审批备案的专业,均应建设专业教学标准。学校每5年为一个周期,集中组织修订专业教学标准,由专业教学团队具体组织编写。若未满5年但因特殊原因需进行修订,需向学校申请,获批准后可按规定修订。专业教学标准需以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教育专业简介》为基础,其标准内容不低于国家标准内容,建设流程包括:
(一)发布通知
学校发布专业教学标准修订通知,各学院启动修订工作,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组织调研
各学院对专业教学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调研论证,并根据调研论证结果开展修订。
(三)学院评审
专业教学标准由各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评审,由专业负责人形成评审纪要后,将通过的专业教学标准提交教务处。
(四)学校评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外专家对专业教学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各学院,由学院按照评审意见对专业教学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最终定稿后提交至教务处。
(五)专业教学标准的实施
专业教学标准最终定稿经学校审核后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当年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并由各专业负责人组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小组,以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制订(修订)。
第十七条 专业档案。专业档案建设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撰写人员必须为专业负责人或专业骨干教师。专业档案内容要突出专业特色,反映专业建设成果。专业档案包括专业介绍、师资队伍、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学生风采等内容。
专业档案工作流程:
(一)专业遴选
各学院推选专业参与专业档案建设工作,教务处备案。有项目资金支持和国家、省、市重点专业优先。
(二)专业档案撰写
教务处结合实际对专业档案撰写人员进行培训,各专业档案撰写人员按要求完成专业档案撰写工作。
(三)专业档案审核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专业档案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专业档案由档案撰写人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四)专业档案印刷
教务处统一整理专业档案定稿,并负责印刷及上报学校存档。
第十八条 专业教学资源。专业教学资源包括:教材、精品课、资源库等。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要按照《专业建设规划》执行,由专业团队向所在学院提出建设申请,经学校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校支持各专业进行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要与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各专业参加辽宁省教育厅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评估工作,并以省教育厅的评估结果作为各专业的专业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所开设专业的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停止招生、限期改正或撤销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估结果处理的原则
(一)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在专业星级评估中星级较高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疏于建设和管理、就业情况不好、在星级评估中成绩不佳的专业,及时进行整改,适当减少招生规模。
(三)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参加专业星级评估但未获星级的专业,报请学校停止招生或撤销专业。
(四)对于新设专业,如在三年内未能完成目标的给予停止招生处理,专业所属学院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设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