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公开 · 学校具体制度 · 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 正文

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中字号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4〕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配合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规定,制定本计算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量,A类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量单位,按职称级别发放学时费用;B类工作量按照本计算办法折算标准学时后参与工作量计算;C类工作量按照本计算办法由各分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直接发放费用,只对专职教师计算工作量且不再另行发放学时费用。

第二章  教师A类工作量计算

第三条  教师A类工作量是课前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课后教学工作量、毕业实践环节工作量以及其他需统一管理的工作量总和。教师A类工作量由各学院(部、中心)进行计算填报,教务处核定确认。

第四条  课前教学工作量计算,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一)授课计划(教学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更新按2学时计算;课程开设后,可根据教学需要按学期修订。

(二)教案(PPT教学课件),新开课程的初次制作按8学时计算,修订按4学时计算;课程开设后,原则上应根据教学需要按学期修订。

教学大纲的初始制定按4学时,修订按2学时;课程开设后,原则上运行两个学期之后可修订。

特殊课程教学工作量按教务处相关实施细则另行计算。

第五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标准学时=实际授课时数×教学折算系数。

教学折算系数K=K1×K2。其中:K1表示学生系数;K2表示授课时间系数。

1.学生系数K1

1)高职教育课程依据以下情况取值计算。

1个班,K1=1.0;

2个班合班,K1=1.5;但合班人数少于50人的,K1=1.0;

3个班合班,K1= 1.8;但合班人数少于100人的,K1=1.5;

4个班(或以上)合班,K1=2.0,但合班人数少于150人的,K1=1.8。

2)开放教育课程依据下表中的不同情况取值计算。

学生人数P(单位:人)

P ≤50

50﹤P ≤100

100﹤P ≤150

P>150

K1=1

K1=1.5

K1=1.8

K1=2

注:学生人数P按实际上线人数来确定。

2.授课时间系数K2,开放教育授课均按K2=1计算。

高职教育授课按下表计算:

工作时间授课

非工作时间授课

K2=1

K2=1.8

注:工作时间指周一到周五8:00——16:30及学校约定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课后教学工作量计算,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放教育省开课程作业布置、统设课程作业指导与讲评按2学时/科计算;形考说明(考核说明)按2学时/科计算;高职教育课程作业批阅按该门课程学分计算,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每门课程每学分按1学时计算课程作业评阅工作量,不满1学分的课程不单独计算作业批阅工作量。

(二)考查课的命题、试卷评阅及登分,按2学时/班计入工作量。

(三)在线课程的自检自测、在线练习与指导,按2学时/科计算。

(四)开放教育讲授课程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按2学时/科计算,承担高职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按2学时/人计算。

第七条  毕业实践环节教学,按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

开放教育毕业实践环节本科学位论文选题审核及指导,按1学时/学生,每学期不超过15个学时计算;高职教育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指导及评价按0.5学时/生/周计算。

第八条  教师日常听课评教每学期不少于4次,按4学时计算;学校统一组织的教改听课活动,不计入日常听课次数,单独计算。

第三章  教师B类工作量计算

第九条  教师B类工作量由各学院(部、中心)按年度进行预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申报按相关办法核算,汇总确定总量并划拨给各学院(部、中心);各学院(部、中心)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分配,并报教务处备案。

B类工作量折合的学时数纳入专职教师工作量的核定数据中不重复计酬,不参与超工作量计算。

各学院(部、中心)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建设不同时期的发展侧重点,在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工作项目、量化标准,制定适合本学院(部、中心)的B类工作量计算实施细则,合理分配,有效激励。

第十条  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

专业建设工作以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为单位开展,其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工作和其他工作。其中,日常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的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则)的实施;专业建设规划的实施;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的实施;专业实践教学指导意见制订;专业教师培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与团队建设相关的教研会议组织与实施;专业教学活动检查;以及其他与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日常工作外,还可承担其他工作,其内容包括:新生专业认知;新专业申报并获批招生;专业教学标准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则)的制订与修订;专业建设规划的修订;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的修订;国家级、省级、校级专业申报立项并通过验收,以及其他与专业相关的项目建设。

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量=日常工作量×(1+方向系数Z1+其他工作量Z2

1.日常工作量为30学时/级/专业(级:每进行一次招生);

2.专业每增加一个方向,方向系数Z1增加0.1;

3.同一层次同一专业,高职和开放共同开设的按两个专业计算;

4.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增加5学时(以学校批文为准);

5.项目工作量Z2计算标准为:新生专业认知4学时/专业;新专业申报并获批招生40学时/专业;专业教学标准修订10学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则)制定10学时/专业;专业建设规划修订10学时/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规划修订10学时/专业;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通过验收300学时/专业;省级重点(特色)专业通过验收150学时/专业;校级重点(特色)专业通过验收50学时/专业。以上内容可累计。

注:开放教育专业建设工作量发放方式按“专业教学团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管理与建设工作

课程管理与建设工作以课程负责教师为单位开展,其工作内容包括课程管理工作、课程建设工作以及特色工作。其中,课程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课程授课教师的安排;与课程建设相关的教研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课程教材的选用;课程实践实训教学环节的指导、检查、验收等教学安排相关工作。课程建设工作内容包括: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制定与修订、课程资源的建设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工作。特色工作包括:理实一体化课程、混合式教学模式课程、课程思政、高职和开放共同开设的课程。

课程管理与建设工作量=管理工作量+建设工作量K1+特色工作量K2

1.管理工作量为3学时/课程;

2.课程建设工作量K1为:课程标准制订10学时/课程,课程标准修订3学时/课程;课程资源建设工作量按学校现有标准另行支付,不计算在B类工作量中。

3.特色工作量K2为:理实一体化课程2学时/课程;混合式教学模式课程2学时/课程;高职和开放共同开设课程2学时/课程;课程思政2学时/课程。(需经教务处认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工作

1.实验实训室(基地)新建。包括调研、论证、撰写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方案、设备采购招标参数等。完成公共类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15学时/个;专业类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20学时/个。

2.实验实训室(基地)改建和扩建。包括新设备安装调试等。实验实训室(基地)改、扩建并验收完成,15学时/个。三年内实验实训室(基地)重复改、扩建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3.实验实训室(基地)日常管理。每个实验实训室(基地)每学期按20周每周1学时计算。(注:实验实训室(基地)计算数量=实训室总数-专职实训教师数量×4。)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技能实践活动

1.顶岗实习访查及指导。顶岗实习实际发生学期,4学时/生。

2.教师带领学生到企业实践实习,6学时/天·人(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3.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小组活动,30学时/个/学期。

4.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省级技能大赛,集训学时原则上40学时/赛项,少于40学时按实际发生计算;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的,可另行增加40学时。

5.教师参加沈阳市企业(技能)实践,2学时/天·人。

第十四条  B类工作量审核工作

1.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审核5学时/专业。

2.课程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审核3学时/课程。

3.实验实训室(基地)工作的审核3学时/个。

4.顶岗实习随查工作4学时/天

5.技能小组活动审核与检查1学时/个。

6.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审核与检查2学时/个。

第四章  教师C类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  教师C类工作量是指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教师参与的,单独计酬,并折合一定学时的工作量。可计入基本工作量,不重复计酬,不进行超工作量计算。

第十六条  精品课程(群)建设,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由组织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支付费用。国家级项目可折合100学时,省级项目折合60学时,校级项目折合30学时,具体学时分配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决定。审核专家折合8学时。

第十七条  “网络课程”项目建设,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由组织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每个“网络课程”折合40学时,具体学时分配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决定。审核专家折合8学时。

第十八条 “系列微课”项目建设,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由组织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每个微课折合4学时,具体学时分配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决定。审核专家折合1学时。

第十九条 “问题库”项目建设,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由组织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每个问题库折合12学时,具体学时分配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决定。审核专家折合4学时。

第二十条  “试题库”项目建设,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由组织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每个试题库折合8学时,具体学时分配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决定。审核专家折合2学时。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师利用非体育课时间进行学校代表队、俱乐部训练按每次2学时计算。利用非体育课时间进行的学生健康测试按学生人数和每名学生完成测试项目需要的时间测算课时总数,除以参与的教师数,确定每名教师参与的课时数,再按1/3折合成标准学时。

第二十二条  校优秀教学团队通过省、国家优秀教学团队申报立项,并验收,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折合相应学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属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情况,完成相关工作,由人事处折合相应学时。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科研,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由科研处依据相关规定折合相应学时。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加技能大赛,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折合相应学时。

第二十六条  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相关培训活动等工作,由团委折合相应学时。

第二十七条  期末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登分等工作,由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折合相应学时。

第二十八条  在线课程的建设工作,按项目形式划拨。

第五章 工作量计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规定》(修订)要求,教师工作量依照下述标准计酬(单位:元/学时)。

1.本校专职教师超出基本工作量部分计酬标准: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及以下

标准

32

28

24

20

2.本校兼职教师、开放教育系统内兼职教师计酬标准: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及以下

标准

32

28

24

20

3.本校专职教师超出满工作量部分计酬标准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及以下

标准

36

32

28

24

4.本校外聘面授课教师计酬标准,由学校依据外聘教师市场标准,结合教学实际,酌情确定。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三十条  因学校组织的工作或活动占用学时,可在计算相关教师工作量时抵减,但不进行超工作量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在本办法中列出,但与教学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其工作量计算可参照本工作量计算办法相近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装备学院的共享专业管理与课程建设,其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部、中心)须参照本办法中第三章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本学院(部、中心)的B类工作量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中第四章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相应项目的C类工作量计算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需要修改的,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提出修改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辽电大字〔2019〕51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