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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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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2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内外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活动是指学校体育课教学、校内体育活动、校外体育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

第三条  学校体育活动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传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  

第四条  学校体育活动由学校体育与健康部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体育教学

第五条  体育课教学由体育与健康部负责,包括任课教师聘任、教学场地协调和教学器材发放等相关工作。任课教师和上课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和《学生手册》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六条  体育课为我校学生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课程类型为考查课程。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体育课程的学习任务,经考试及格方可毕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七条  在校学生须完成体育专项技术、体育理论、基本体能和体质健康测试的考核,并掌握两项或两项以上体育技能。

第八条  恶劣天气应停止户外体育活动和教学。在恶劣天气时或雨后场地积水、雪后积雪清除前,不得进入运动场地进行室外体育活动,体育课应改为理论课或线上教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恶劣天气包括:大风(6级以上)、大雾(能见度不足100米)、雷电、雨雪(中大)、冰雹、雾霾(PM2.5大于200)等。

第九条 不适合参加体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学生,需提交相关免试申请及相关证明。学生体弱、有慢性病及不能参加剧烈运动者,并有经校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证明情况属实,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体育与健康部报备,体育课或相关考试项目可免试,免试项目的成绩按及格记录。参军复员学生,有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免试,成绩按良好记录。

第十条  体育教学考核要求。参照教务处及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课堂考勤、课内教学活动表现情况、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三章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一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由体育与健康部负责组织、协调、测试,及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第十二条  测试前准备。保持测试仪器设备和场地的环境卫生,杜绝疾病传染,定期对测试仪器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测试过程要求。学生要爱护测试仪器设备,自觉维护测试场地的序和卫生。对不听从指挥,造成仪器设备人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测试数据整理上报和发布。由体育与健康部对学生测试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并上报国家数据库。同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以便学生及时、便捷查询到自己的体质测试结果。

第四章  校内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校内体育活动包括校级、院级和其他部门或团体、个人在校园内组织的体育竞赛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校级体育活动由体育与健康部负责组织、编排、策划和裁判工作等。

第十七条 校级体育活动参加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并具有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基础医疗保险,符合所参加比赛“竞赛规程”中对运动队(员)的有关规定。各参赛队(员)应按“竞赛规程”中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凡违反竞赛纪律者,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等活动,做好报名工作,认真组织训练,文明参赛。

第十九条 各参赛队必须遵守体育竞赛规则,并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十条 各参赛队要爱护比赛场地和器材,如有刻意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参加剧烈运动,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重大疾病,禁止参加体育竞赛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团体和个人组织非校级体育活动时,须提前一周向体育与健康部和保卫处申请并报备,说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使用器材主管领导同意后,体育与健康部负责协调安排活动场地。

第五章  校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外体育活动是指校运动队和其他团体、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的校外体育活动。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体育比赛活动的团体和个人等,应当由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等组成,根据参赛要求、级别和队员人数等,按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领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体育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服从指挥,讲礼貌,讲团结,遵守法纪;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学生学习成绩合格,身体素质好,专项运动成绩突出,有培养价值和发展前途。

第二十五条 校运动队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新队员选拔(选拔条件根据各项目运动队情况具体规定),通过选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对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无改进校运动队将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选拔成为校运动队队员后,早操由校运动队自行组织训练,不再参加学院组织的统一早操,如发生晚课与训练时间有冲突的情况,由教练员统计名单后报送相关部门或教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校运动队训练中,队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训练,不得无故停练,各运动队应认真记载队员出勤情况,对训练不努力,学习有不及格课程,组织纪律性差,经常不能坚持训练的队员要视情况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运动队常规训练每周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赛前集训每天不少于4小时。参加各级比赛集训时间,根据辽教发201854号文件规定:参加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的学生,集训时间不得超过30天;参加省、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的学生,集训时间不得超过45天;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其他体育协会(含国际比赛)举办的体育比赛的学生,集训时间不得超过45天。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与运动员赛前继续补助依相关文件规定发放。根据辽教发201854号文件规定:参加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50元,集训时间不得超过30天;参加省、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80元,集训时间不得超过45天;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其他体育协会(含国际比赛)举办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集训时间不得超过45天。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教练员补助与学生相同。

第三十条 校运动队队员在训练和比赛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按情节严重情况,体育与健康部相关负责人、教练开会研究是否开除校运动队。凡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队员,一律开除校运动队。

第三十一条 校运动队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比赛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 校运动队参加校外比赛,任何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用语和行为,比赛期间要处处表现出高尚的体育道德和良好的风。

第三十三条 校运动队外出比赛、训练或参加相关活动,须得到校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四条 校运动队队员、领队、教练或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比赛,必须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允许参加。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三十五条 体育竞赛一般指由体育主管单位或教育主管单位主办的体育赛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

第三十六条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依据。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属省级比赛,学会(协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其认定级别自动下降一级;由非官方机构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竞赛,不执行本办法;根据上述定义难以确定竞赛级别的,由学校根据竞赛具体情况确定级别及奖励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参赛教师、参赛学生和教练员给予奖励。参照辽电大字20198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教练员奖励参照指导教师标准发放。

第三十八条 参赛学生获奖成绩由体育与健康部负责认定,并在体育课程考核成绩中记录。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前八名和市级比赛前三名,体育课程成绩记录为优秀;获市级比赛四至八名和校级前三名,体育课程成绩最低纪录为良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体育与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