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考试
培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4〕126号
我校为搭建职普融通立交桥,充分满足高职学生本科升学愿望,开发和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科学规范学校自主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考试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培训”)管理,促进普通专升本培训健康有序发展,激发办学活力,形成办学合力,扩大学校高职办学影响力,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辽电大字〔2019〕2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确保全日制在校生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构建普通专升本培训学习路径,形成有效运行机制,按照“以生为本、学校主导、借力市场、突出教学、政策保障、规范优质、部门协同、人员共力、创建品牌”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校专业优势和特色,促进职普融通,培养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普通专升本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综合监察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高职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确定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办学部门为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普通专升本培训具体运行与实施。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应积极支持做好普通专升本培训招生宣传等工作,学生处应积极配合做好参加培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职各学院应充分挖掘本学院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学生资源,充分调动学生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的积极性,扩大招生规模,为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学生提供支持服务。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制作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宣传资料应客观、真实、准确、有效,并通过宣讲、网络、校园广播、宣传板等形式广泛宣传。
第七条 为确保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教学质量,学校实施采购社会服务的方式,协助开展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教学课程设计和教学组织实施等教学服务活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普通专升本培训教学服务供应商。
第八条 加强对教学服务中标单位的监管与考核,成人教育学院依据《普通专升本培训教学服务项目执行协议》监督教学服务中标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并依据《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普通专升本培训教学服务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定期对教学服务中标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高职各学院、教学服务中标单位等要紧密配合、共商共促、协同发力,全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管理与支持服务,形成教与学的良性互动,切实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提升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升学率。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服务中标单位协调各相关高校并组织相关教师依据省招考办有关普通专升本公共基础课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专业牵头院校的有关专业课、专业技能课《考核纲要》,制定学校相关专业普通专升本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等,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同时进行课程教学设计,明确理论与实践课比例等,充分保障教学有序高质量开展。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院会同教学服务中标单位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普通专升本培训工作的教学管理、教师聘任等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教学服务中标单位择优选聘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必须是省内本科高校具有多年普通专升本培训教学经验的教师。主讲教师资质等材料必须向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协同相关部门与教学服务中标单位共同做好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教学研究、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质量评估的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择优选拔参加学校普通专升本培训学生,其应是高职在校生中升学意愿强烈、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能力较强、自主管理能力出色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四条 以学生为中心,确定高职各学院所属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学生所在的专科专业班级辅导员为普通专升本培训学生的班主任,负责招生宣传及学生的思想教育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培训过程管理与考核,成人教育学院与班主任构建完善的配套管理服务与考核体系,共同强化招生管理、日常管理、学习管理、报考管理、学业生涯指导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与高职各学院共同制定普通专升本培训学生的管理服务与考核等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提高学生学习成效。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举全校之力办好普通专升本培训,各部门及教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办学工作要求,同向同行、协同发力,为办好、办强普通专升本培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教学服务支持,改善教学硬件条件,加大教学设备设施投入,建设普通专升本培训授课教室与学生自习室,创造有利学习条件,打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教学组织、辅导答疑、教材与习题编写、命题和评卷等教学活动;高职各学院班子成员应主动承担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政策解读和招生宣讲等活动;专科专业辅导员作为普通专升本培训的班主任,应积极开展普通专升本培训的招生宣传、日常管理和监考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为充分激发各部门及教职工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工作积极性,学校将根据《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辽电大字〔2019〕23号)相关规定,对各部门及教职工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设立专项考核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升学率,学校以学期为单位有序开展普通专升本参加培训在校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依据《普通专升本培训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审批,不准利用学校名义举办各种普通专升本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将校内教学资源和学生信息等提供给校外普通专升本培训机构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张贴或发放其他普通专升本培训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为牟取利益向校外培训机构输送参加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学生,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升本培训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收支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照非学历教育服务统一收费,并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费票据,严禁截留、瞒报收入。学习材料费由教学服务中标单位收取。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巧立名目、另行收费,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升本培训经费支出包括税费、招生宣传材料费、招生宣传与宣讲费、政策宣讲与报考指导费、满足教学需要的基础设备费、教学用品费、学生奖学金、学生活动和人员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专升本培训的学校经费收入部分,扣除项目经费支出,对结余资金作如下分配:25%上缴学校、25%用于部门项目发展、50%用于设立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专升本培训专项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成人教育学院依据专项考核情况制定奖励基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费标准:按照已参加培训实际课时数量对已发生的培训费用进行核算并减抵,剩余培训费予以退还。
第三十条 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普通专升本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