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国际betway(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本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本研究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科研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等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8〕3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本研究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批准立项的各类科学研究、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科研人员(包括在编、聘用合同制科研人员)。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本研究项目实行学校与部门二级管理机制,采用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制度。
(一)科研处是学校校本研究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本研究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过程督导、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
(二)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科研人员承担的校本研究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负责配合科研处组织本部门科研人员开展校本研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督导及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校本研究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具有项目主持、实施、完成和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等责任和权利,要立足于科研诚信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并接受项目研究及经费管理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项目发布与申报
第五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校本研究项目申报通知,各部门及时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并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校本研究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研究项目。
第七条 重大项目是指对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与关键问题具有重大研究意义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学校事业发展或专业、课程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于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或解决某一方面的科学问题具有意义的项目。
专项研究项目,是指为集中开展学校教学教务或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研究、解决共性问题为重点,而专题开展的教学或科研类项目。
学校可以为解决某一方面问题,特别是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委托特定科研人员对相应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并要求其限期拿出指定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申报校本研究项目相关要求
(一)课题申报者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科研人员作为校本研究项目负责人的,只能申报1项课题;作为项目负责人仍有校本研究项目未结题的不能以负责人身份再次申报,但承担学校委托的校本研究项目除外;科研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的,最多可同时参与2项课题研究;课题组可跨学科和专业组建,每个课题组总成员不超过7人。
(三)校本研究项目原则上要求在1年内完成。对于重大项目,或者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可根据研究实际情况申请延长研究时间 ,但不应超过2年。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研究期间要遵守有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团队研究方向及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课题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与特色、经费预算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并且提出合理、适当的预期成果,撰写项目申请书后提交至所在部门。
(二)各二级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负责对申请书是否符合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进行初审,按照科研发展规划组织项目遴选及推荐工作,并按要求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汇总表等申报材料提交至科研处。
(三)科研处负责项目申请书的形式复审,负责组织校内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外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匿名评审,对项目研究是否符合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进行审查,并按照学校科研发展规划择优确定项目。
(四)科研处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拟立项项目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科研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正式发文立项。
第十条 为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规定,促进科研诚信、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校本研究项目。
(一)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不符合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的。
(三)因主观因素导致纵向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影响学校争取纵向科研项目的,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于存在以上情况的,学校有权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组成员其它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和立项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对各类校本研究项目实施统筹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照不低于200万元的额度,拨付下一年度的学校科研经费。学校对于校本研究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重大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为5万元—10万元/项;
重点研究项目为1万元—5万元/项;
专项研究项目为0.3万元—1万元/项。
第十三条 校本研究项目立项后,各项目组要抓紧时间开题,认真组织研究,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各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积极协助。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科研项目研讨会议,并及时向科研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从而切实提高研究质量。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如需更改研究计划或项目组成员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对于无故不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可酌情采取中止、要求延期结题、撤题等办法处理,并停拨下一阶段的研究经费,追回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第五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本研究成果突出“研以致用”,强调成果的实用性、可操作性,重点提升学校相关理论、学术研究水平,提升实际工作的管理和实践应用能力,形成支撑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等工作的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的形式除研究报告外,除立项文件中另有明确要求的研究项目外,一般还应包括公开发表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论文应在国家承认的正式期刊发表,项目负责人应为论文、著作的第一作者,且论文、著作须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用稿通知不予认定)。
重大项目的结题成果除以上外,还应包括决策建议至少1件、问题解决方案至少1个。
申报成果未满足以上要求的,学校将不予以立项、结题。
第十八条 科研处定期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第六章 项目变更和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辞职、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我校的,原则上应继续完成该项目研究工作。确实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在我校继续完成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报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须提出延期申请,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经科研处同意后生效。在项目延长期限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下一年度校本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处发布的项目结题安排,进行结题验收准备,并提供有关研究成果的佐证材料,由所在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校外专家对拟结题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其研究成果是否达到立项承诺,以及是否符合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审核可以结题的,科研处为其发放结题证书。未达到立项承诺的,不予结题或要求延期结题。对于不符合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对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校本项目,学校可以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并要求项目组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研究过程中的各项材料,须连同结题申请书一并送科研处报学校档案室存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校本研究项目申报及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