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国际betway(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学校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和高素质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培养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8〕3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以我校为立项单位、以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各类科研项目。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列入纵向项目管理。对于我校教职工参加、其他单位为立项单位的纵向项目,视同参加纵向项目;同时有经费拨付到我校的纵向项目,对于该经费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所立项项目有明确管理办法的,依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科研人员(包括在编、聘用合同制科研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与二级部门两级管理机制,科研项目的执行采用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制度
(一)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外联系与沟通,主要负责根据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的统一安排,开展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过程督导、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
(二)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负责配合科研处组织本部门科研人员开展纵向科研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督导及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具有项目主持、实施、完成和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等责任和权利,要立足于科研诚信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并接受项目研究及经费管理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科研处发布纵向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部门及时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并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团队研究方向及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课题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与特色、经费预算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并且提出合理、适当的预期成果,撰写《项目申请书》后提交至所在部门。
(二)各二级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加强对项目实施条件、能力及技术可行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是否重复申请研究等方面的审核,按照科研发展规划组织项目遴选及推荐工作。并按要求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汇总表》等申报材料提交至科研处。
(三)科研处负责项目申请书的形式复审,形式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书不予推荐评审。对于限项申报的项目,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及学校科研发展规划择优确定项目,需要公示的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所在部门审核合作单位资质,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为促进科研诚信、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其他项目科研经费中冲销,项目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不符合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未完成研究并结题的,或完成质量较差、影响学校争取纵向科研项目的,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于存在以上情况的,学校有权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组成员其他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实施统筹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指导。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立项等方式获得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并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各项目组要抓紧时间开题,认真组织研究,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各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积极协助,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不力的部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准机关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经学校科研处批准,可设立子(分)项目。子(分)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子(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对主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召开科研项目研讨会议,并及时向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从而切实提高研究质量。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如需更改研究计划或项目组成员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下达机关,经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对于无故不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可根据项目下达机关的要求,酌情采取中止、撤题等办法处理,并停拨下一阶段的研究经费,追回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辞职、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我校的,原则上应继续完成该项目研究工作,并在我校上报结题。确实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在我校继续完成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研处同意后上报项目批准机关。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机关的结题安排,自觉按照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立项协议等)进行结题验收准备,并提供有关研究成果的佐证材料,由所在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确认达到计划要求后,上报项目批准机关,申请正式结题。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须按项目批准机关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延期申请,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经科研处报送项目批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在项目延长期限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该项目批准机关发布的同一项目。
第二十条 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研究并结题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并报科研处、学校档案室统一存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保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是否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辽电大字〔2008〕6号)同时废止。
附件: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