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持续良好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辽宁省财政厅等18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辽宁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辽科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三条 根据科研项目不同的来源,科研经费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批准立项并拨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包括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科技合同的方式,汇入我校财务账户,委托我校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三)其他科研经费:指学校依据相关政策用学校资金资助的校本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积极争取各类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有效行使。
第六条 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七条 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等全过程管理,配合财务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分配、使用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科学调整预算。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地报销科研经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资产的入库登记、处置管理,大额设备、软件资源及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或学校配套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关于资产购置和验收的相关手续;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项目组使用,学校鼓励项目组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负责人要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剂、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部进入财务处指定账户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编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票据。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开具增值发票,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在6个月内及时到账,未到账的要追缴票据。票据无法追缴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到财务处办理落款手续。财务处按一个项目一个科研编号实施专项管理,项目负责人凭科研专项编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费支出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报销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涉及物品采购的报销须两人以上签字。同一支出项目不得拆分借款、拆分报销。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人员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注册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以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7.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校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其中:
1.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沈阳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学校专家报酬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3.在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前提下,纵向科研项目提取劳务费的比例不设限制,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劳务费比例合计最高可达直接经费的70%,其他类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
(一)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二)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辽宁省社科联项目、辽宁省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辽宁省高校党建研究课题和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其间接费用使用参照《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财教〔2021〕3号)执行。
(三)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中的在职在编人员,支出比例不设限制。项目负责人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制定分配方案,并按学校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办法提取绩效支出。
(四)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按事业费管理,暂不做间接费用支出。为鼓励科研工作发展,学校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根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求填报项目合同书,经学校科研处、律师审核后,与项目委托方签订项目委托合同。横向项目经费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管理使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其经费支出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立项科研项目、纵向无拨款科研项目(仅学校资金配套纵向项目)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技术转让类(含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许可和转让等)项目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拨款)经费和配套(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根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按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由我校牵头、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合同)。相关课题在发放绩效奖励时,计算基数须扣除外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编制项目预算(签订委托合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请调整经费预算(签订补充合同)一次;出具项目决算表后,不得调整项目预算(签订补充合同)。其中,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须经科研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七章 项目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外拨经费的接收单位应是项目预算(合同约定)中列示的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做好外协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并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课题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合作研究之名,将外协单位作为逃避学校监管的“空白地带”。一经发现核实,已经拨付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额退回财务处。学校声誉因此受损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外拨经费决算证明由外协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或签订补充合同),每自然年末由外协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交我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外,科研处负责对外协项目进行公示。科研项目在签订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供外协单位情况介绍、合作目的、合作内容及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否则不予办理。涉密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按国家有关法律和保密制度执行。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余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未付的款项,应在结题前处理完毕。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在6个月内由项目组继续使用;若6个月后仍有剩余,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学校做收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承担任务下达部门或单位要求,在科研处、财务处人员协助下整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由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有其他要求外,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他项目(校本立项项目或学校资金配套项目)年度剩余经费不予结转,须当年结清。
第三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验收不通过、项目撤销、负责人调离单位等情况)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按规定返还;可留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校内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民事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试行)》(辽电大字〔2017〕5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最新规定内容相抵触,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