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公开 · 学校具体制度 · 学术管理类具体制度 · 正文

学术管理类具体制度

中字号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科技活动是提高我校学生科研素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我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学生科技活动主要通过“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形式实施,遵循创新人才培养规律,实行点面结合,将基本技能训练、综合能力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相结合。

第二条 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建设宗旨是:构建科研创新教育平台,构筑我校科研创新体系,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得到科研项目的训练和科研素养的培养,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强化学生创新精神、挑战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的教育,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发展,形成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条 学校倡导、支持学生科技活动,设立学生科技活动资助、奖励专项资金,支持学生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政策措施,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学生科技活动的考核、评优;协调组织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开展小组的日常活动。如有需要,指导教师可向所在学院申请专人协助。

第三章 申报与成立

第六条 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员工均可申报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申报指导教师,须在规定申报时期内向所在部门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各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对指导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给出评价,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向科研处择优推荐。

第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带领与本人专业或从事工作相关的学生科技活动小组。

第八条 学生科技活动小组成员的组成,应注重学生的层次递进与团队项目的延续性,推荐高年级、低年级组合,并鼓励高年级同学承担低年级同学相应科技活动与创新实践的指导;根据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特点与要求,学生可来自不同学院、不同专业。

第九条 学生科技活动小组通过指导教师申请,经所在部门推荐,由科研处结合学校专业建设情况确定成立。学生可向指导教师申请加入学生科技活动小组。同时,学生也可自行结成活动小组,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委派指导教师。每名教师只可作为一个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指导教师。每一个小组学生总人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在保证活动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吸引学生参加。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依据学校预算,结合各学生科技活动小组上年度考核结果、活动主题、小组人数等因素,综合统筹分配小组年度活动经费(以下简称经费)。

依照上年度考核结果、活动主题,对考核为优秀的小组给予5000-8000元的经费支持;对考核为良好的小组给予3000-5000元的经费支持;对考核为合格的小组给予1000-3000元的经费支持;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小组,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经费的预算、使用及结算由指导教师负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科研处在学校制定的学生科技活动总预算金额中提取不超过5%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于表彰等工作的证书、奖牌、材料制作,以及在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工作中的交通费、宣传费等。

以下情况所产生的参赛费、报名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其他预算中支出: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专业学术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器人、机械创新设计、电脑网络设计等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第十二条 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经批准后,经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资金扶持,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成立的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科研处发放《预算本》,财务处编号后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学生科技活动进行考核,考核一般分为:前期考核、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目的是督促学生科技活动按计划开展,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科技小组活动项目必须按照注册时提交的活动计划进行,主要考核项目为活动的实施条件、活动规模、活动阶段性成果或目标及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否符合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 前期考核主要考核活动的开展实施状况,依照提交的活动计划,检查科技活动小组的实施条件、活动规模。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实际指导教师应与申报材料一致,不得更换。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主要考核活动的阶段性成果或目标。中级检查的结果记入活动验收的总评。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根据活动的进行情况、完成情况、成果价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

第十八条 科研处结合考核结果对本年度的学生科技活动小组进行表奖,并分别授予“学生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和“学生科技活动标兵”称号。

第十九条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经评审成立后,在第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以下七项任务中的任意一项的,该小组经申请可作为常设小组:

1.参加一项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专业学术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器人、机械创新设计、电脑网络设计等大赛)并获奖;

2.以学生为发明人,申请专利;

3.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或完成一项科技成果推广及取得的相关经济效益);

4.研制一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一组自主实验内容,用于实验教学;

5.构思一个探索性研究项目,撰写出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并通过专家组答辩;

6.申报并完成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一个;

7.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学生科技活动标兵”“学生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的奖励随学校的科研奖励工作进行,按照《科技活动资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科技活动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定、评优、工作业绩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科技活动指导教师”在评选“科研导师”“技能导师”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的指导教师:

1.中期检查时小组活动尚未开展、实施条件或活动规模未达到活动计划要求,一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要求;

2.学生科技活动小组年终检查为不合格,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再次申报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的指导教师,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1.以活动需要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向学生索要财物的;

2.以指导教师名义安排学生从事与科技活动无关的其他事务的(列在小组活动计划内的除外);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的;

4.取得成果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中,12项交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处理,并报学校纪委;3项交由校办处理;4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科技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终止或收回拨款等处罚,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指导教师在年度部门、教师业务考核中将降档一级。

1.无客观原因,擅自中止项目工作的;

2.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的,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

3.科研成果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或明显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