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加强学生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我校全日制普通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紧紧围绕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将军事理论课与军事技能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其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二章 军事理论课
第四条 军事理论课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退役复学同学可免修本课程,直接获得良好成绩),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五条 军事理论课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四学期进行,军事理论课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课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
第六条 军事理论课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讲授中国国防、国家安全、现代战争、信息化装备等内容。
第七条 军事理论课教师是完成军事课教学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按师生比1:1000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有计划地安排军事课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以及学历、学位层次,以适应现代高等教育和军事课教学科研需要。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八条 参加军训是大学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的具体要求,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
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军事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期进行,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原则,努力做到仿真训练和模拟训练。
军事技能训练包括共同条令教育、分队的队列动作、轻武器射击、战术、格斗基础、战场医疗救护、核生化防护、战备规定、紧急集合、行军拉练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一)退役复学同学凭退役相关证明,报校武装部审批备案,可免修军训和体育,直接获得良好成绩;
(二)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
(三)因病住院或出院后身体未痊愈并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
(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确实不能参加军训的;
(五) 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一条 申请减免不适宜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科目的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附带医疗机构证明、残疾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辅导员签署初审意见;
(三)学院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四)武装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是学生军事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升学、毕业和学生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参训学生应自觉遵守军训纪律,服从军训管理,对于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照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学校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