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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辽装院发〔2022〕6号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学校疫情防控安全,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未按要求完成每日健康监测、行程轨迹填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漏报、迟报个人行程轨迹等相关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校内相关场所不遵守必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出现疑似症状未按照流程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学校寝室疫情防控规定,留宿他人和到其他寝室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跳墙出校者,瞒报、谎报个人行程轨迹等相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校园全封闭期间跳墙进出校园者,直接开除学籍。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除官方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资料外,随意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按照疾控部门要求隔离但拒绝隔离的,或违反隔离要求擅自解除隔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违反学校规定需要隔离产生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疫情防控期间,出现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或宣布规定终止之日止。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