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装院发〔202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资金,包括学生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其他困难补助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工作处按职责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学生工作处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学院审核上报基础数据,会同财务处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生工作处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的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应用技术学院(退役军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做好高职扩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所属县(区、旗)征兵办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计划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0.8万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计划由省政府下达,每生每年0.8万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0.5万元。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别按照平均每生每年0.44万元(国家一等助学金)和0.275万元(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在校学生数、中央核定比例给予资助。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均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六)学校奖学金。奖励优秀的学生,奖励计划由学校确定下达。按照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七)学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学校每年收费情况、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由学校核定比例给予相应资助。按照学校《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八)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学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九)勤工助学。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困难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家访的困难补助金。其他遇到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期,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酌情补助。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及其他困难补助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及国家、省政府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比例等进行测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金等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其他困难补助等所需资金由学校全额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一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当年实际服兵役人数及金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请下拨,由学校支付给学生本人。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先行下达当年资金预算,并在下年度对本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和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辅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辽装院〔2017〕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