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能力测评三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比例为:德育测评得分占20%,智育测评得分占60%,能力测评得分占20%。学生综合测评等级为: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先进个人、入党、推荐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评分细则
第六条 德育测评。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品德行为、学习态度、宿舍表现,由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组成。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70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30分。
德育测评得分=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
(一)德育基础分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德育基础分按优秀、良好等级分别评为70、60分。
(二)德育奖励分
1.获得全国、省级、市级、校级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的按级别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2.军训优秀标兵加3分、军训先进个人加2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酌情加1—4分(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认定)。
4.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市级、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成员加4分、3分、2分。
5.寝室评比先进个人加2分。
6.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1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学生会主席加8分;
(2)校学生会副主席、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加7分;
(3)校学生会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加6分;
(4)校学生会副部长、学院分团委委员、学院学生会部长加5分;
(5)校学生会干事、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加4分;
(6)学院学生会干事、团支书、班长加3分;
(7)团支部委员、班委、学生社团负责人加2分;
(8)寝室长加1分。
没有担任上述职务,但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并为学校、学院、班级做出较大贡献者,可酌情加1—2分。
注:学生干部加分不得累加,取最高值。
(三)德育扣分
1.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分别扣30分、20分、15分、10分。
2.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5分、3分。
3.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4.凡因寝室脏乱差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该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1—5分。
5.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无故不参加晚自习每次扣1分;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每学时扣2分。
6.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扰乱公共秩序,不爱护公共财产,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分。
第七条 智育测评。智育测评满分110分,其中智育基础分满分为100分,智育奖励分满分为10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考试、考查课程按下面公式计算。
智育测评得分=智育基础分+智育奖励分
(一)智育基础分
智育基础分=(1.0×考试课及实习、实验、实训成绩总和+0.6×考查课成绩总和)÷(1.0×考试、实习、实验、实训课门数之和+0.6×考查课门数之和)。
其中:
五级分制按照: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折算;
二级分制按照:合格=65分,不合格=55分折算。
(二)智育奖励分
1.在学校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成绩单分别加分:
六级:4分
四级:3分(商务英语专业除外)
2.在学校取得全国计算机三级证书加3分;
3.在学校获得专业技能高级证书加3分。
第八条 能力测评。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等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和扣分组成。基础分满分为50分,奖励分满分为50分。
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基础分:
1.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侧重评估参赛成员);
2.为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做出贡献与服务的程度(侧重评估服务人员)。
3.体质、体魄以及国家健康标准测试达标状况。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优秀、良好等级分别评为50、40分。
(二)奖励分:
1.参加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演出的成员(不含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2.在各种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的人员,国家级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12、10、9、8分;省级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10、8、7、6分;市级(省直)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8、6、5、4分;校级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院级的一至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在单项比赛中,同时参加团队与个人比赛均获名次,按名次最高分进行加分。
3.为校级及以上级别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演出活动等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3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8分。
4.为学院级别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演出活动等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2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4分。
5.参加学校规定的30小时以外的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经各学院认定可酌情加3—5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分。
6.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并表现突出的酌情加1—2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2分。
注:同一活动中按最高分计算,获得各项奖金奖励的不予加分。
(三)扣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2.早操旷操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
3.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3分。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原则上安排在3月、9月进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应当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收集原始纪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登录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学院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测评小组应当及时补充完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经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学院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做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员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学生班级应当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3—5人),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