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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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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

辽装院发2007〕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中的指导作用,促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O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师,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辅导员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辅导员,每四个班级应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或按200:1的比例设置辅导员。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辅导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由人事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聘任,由所在系部报学生处备案,任期一般与所带年级学制一致。聘任时向应聘教师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工作职责等事宜。

第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青年党员教师原则上都应担任辅导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好。

第八条 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热爱辅导员工作,奉献精神强。

第九条 有一定的教学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和工作能力强。

第十条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四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学生谈心,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随时关心、教育和帮助;坚持思想疏导和人格影响相结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协助党组织做好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党组织在发展学生入党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升学准备、择业就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行为引导。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准则;定期召开班会,加强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班风;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建立家长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助各系部做好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关注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优化个性结构,注重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各系部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以及学生综合评定、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完成学院、系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分学期、学年考核和届期考核,学期、学年考核的成绩作为届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辅导员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由各系组织。考核人员由学生处代表、各系部党政负责人、系学生工作成员、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九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系部考核的方式。

第二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分成绩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要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报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考核优秀票未超过80%的辅导员不得申报省优秀辅导员,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的辅导员,应解除其聘任并在二年内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辅导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辅导员工作予以调整。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上岗培训制度。学院、系部对新任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在任辅导员定期进行专题培训,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辅导员具备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辅导员立足本职深入开展工作研究,探索辅导员的工作规律,提高工作实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